人民日報
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面澄清“賠錢減刑”,此事並非製造司法上的不公平,使判決有利於“有錢人”。其實法院此措施完全是從減輕被害人損失出發,“輕判”的幅度也是遵循法律許可的。
事緣公佈案例引發軒然大波
事實上,東莞中院事前也沒有想到,這件引起輿論軒然大波的事件,竟然與法院刑一庭收到的一面錦旗有關。這面由刑事被害人家屬也是民事訴訟原告人送來的錦旗上書寫着“司法爲民、公正執法”,以表示對法院所做工作的感謝。這是由在2005年11月1日被王兵、賴達軍、周文強搶劫並致死的蔡某生家屬,在法院成功調解了附帶的民事訴訟,獲得了被告人家屬的5萬元賠償後送來的。
據中院提供的資料顯示,2005年11月1日21時許,被告人王兵、賴達軍、周文強搶劫並致被害人蔡某生死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家屬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謝法官發現被害人蔡某生是家裏唯一的勞動力、整個家庭的支柱,上有年近80的母親,下有正在讀書的女兒,該案的發生直接致使被害人的整個家庭陷入了困境,蔡的女兒也因此面臨失學。
謝法官做了大量耐心細緻的工作,積極促進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協商,經過多次的努力,雙方終於就民事賠償達成一致的意見,被告人王兵家屬先行賠償原告5萬元人民幣,原告對此結果表示滿意。同時被告人也對自己的行爲作出了深刻的懺悔,表示要痛改前非,並積極對被害方作出賠償,獲得被害方一定程度上的諒解,法官依法對其作出一定的從輕處罰。
調解成功後,考慮到被害方家屬遠在江西,往來東莞中院很不方便,謝法官讓被害方代理人先行辦好賠償款的接收手續,案件生效後東莞中院法官直接將賠償款項劃撥到被害方提供的帳戶裏面。該舉動讓當事人深受感動。當事人對法官所作的努力深表感激,在該案結案後他們給法官寄來了感謝信,並專門送來一幅錦旗以表示他們對東莞中院所做工作的感謝。
收到錦旗後,東莞中院將此案例向媒體公佈,作爲法院積極從事調解工作的典型。然而意想不到的是,這一案例卻被部分網絡媒體解讀爲“賠錢減刑”,而引發了大範圍的爭論。
中院強調“賠錢減刑”事實不存在
事實上,據中院方面透露,這樣的案例在東莞中院刑一庭並不是第一次發生。
中院方面表示,大量的刑事案件多是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如何很好地解決矛盾,平息當事人之間的怨恨,更好地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東莞中院刑一庭做了多方面的嘗試。東莞兩級法院針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進行依法調解,努力化解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矛盾,努力使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到合理賠償,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利益。部分媒體對此做法產生了誤解,將此定義爲“賠錢減刑”,這種說法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是片面的因而也是錯誤的,現實中也不存在這種情況。
據法院有關人士介紹,在實際工作中,東莞兩級法院在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同時,也在努力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方面做出積極探索,當寬則寬,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的對立面,對被告人認罪悔改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儘可能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在審判中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刑事法律的規定。
法律規定可根據認罪態度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堅持寬嚴相濟、確保社會穩定的規定,要貫徹“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的案件,因被害人過錯引發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在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被害人親屬基於自身經濟條件的考慮,主動與被告人進行賠償協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賠償後,與被告人達成諒解,並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遇到這種情況,法院從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關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在適用法律時,最終會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並不會置情理於不顧。
中院表示,在審理案件中,對於被告人犯罪後果嚴重,論罪應處死刑的案件,會根據被告人認罪態度來考慮具體量刑,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的,則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此,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並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法院會認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現,在量刑情節考慮從輕。
中院有關負責人也特別指出,並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對被害人作出賠償後,法院就給予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一些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惡性案件,即使被告人對被害人作出賠償,法院也不會考慮給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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