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781853件,辦結716559件……其中99.85%的案件在審限內辦結’,作爲一個法律工作者我卻不明白‘辦結’、‘審限內辦結’這兩個概念。”昨日下午,人大代表、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蔡彥敏結合大會程序審議兩院工作報告,會同陽江代表團的其他4名代表聯名向省高院提出了詢問,“既然近乎百分之百的審限內辦結,緣何我所瞭解的兩個案子卻一直懸而未決?”省高院副院長吳宏斌、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戴佛明現場回答詢問。
人大代表:審限內辦結率相比徵求意見稿猛增
省高院:數據之變化與各級法院年底清案有關
身爲法律工作者,蔡彥敏對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的數字有着特別的敏感。她表示,早在法院工作報告正式出臺之前的去年11月,作爲人大代表的她就收到了一份由省高院發出的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當時稿中提到的審限內辦結比例似乎沒有高到報告中的近乎百分百。
而且報告中提到的“辦結”、“審限內辦結”兩個概念,與通常的表述不同,似乎也不是個法律概念。類似“辦結”這樣的概念,一般可能會表述爲審結,這兩個概念是否可以等同?一般性審判通常爲6個月(包括動用簡易程序爲3個月,二審爲3個月,裁定爲1個月)並可延期一次。那麼“審限內辦結”這個概念是不是可以理解爲不包括延期一次後的審結呢?代表們對此十分關注。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宏斌、研究室副主任戴佛明對上述詢問作出回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案件辦結指的是法院對案件審理完畢後,將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是調節書送達到最後一名當事人。工作報告中提到的有關數據是按照這一規定確定的統計口徑進行統計,由基層法院通過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彙總到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所使用的統計數據,則是由各省高院上報彙總後得出的數據。蔡代表提出的11月數據和最後定稿中的數據存在差距,那也是正常的,年底法院系統都會進行清案,一般不會將案件留到下一年度。
至於“審限內辦結”這個概念,一般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在法律規定內審結,即規定3個月就3個月;第二種情況是指經過法定事由出現,並經法律程序批准的案件也可計算入內,這就包括了延長期內審結的案件;第三種情況則是要剔除不記錄的審判期限之後的情況,比如一件刑事案件,在宣判過程中出現被告人有檢舉行爲,而檢舉需要時間覈實,覈實後又要考慮減刑,這樣的案件無法下判後,就產生了第三種情形。省高院對超時限審案也很關注,並採取了一月一報的制度。但類似廣州、東莞這樣的珠三角城市卻存在案件太多,有法官審案卻無法庭可供開庭的現實問題。
“爲何兩個簡單案子一直懸而未決”
雖然省高院負責人明確回答了兩個概念上的問題,蔡彥敏似乎並不滿意,因爲她手頭就有兩單一直懸而未決或者說是超時限未審結的案件。一單是去年的一份人身損害賠償上訴案,法院4月份受理後一直沒有判決,法官介入調解後又久調不決;另一單是發生在2003年的知識產權保護系列案,同案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一項同類案件卻已早早判了下來。蔡彥敏提出,難道單單這兩個案件成爲0.15%中的個案?
吳宏斌表示,99.85%這一數據是沒有水分、實事求是的。有些案件法院也需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所以可能會出現個別案件超時限審結的問題。對於代表們提出的建議、問題,省高院將重視解決,並隨後給出書面回覆。
對於法院負責人給出的答覆,蔡彥敏表示可以理解。但對於目前珠三角城市出現的法官人均辦結案件過高的問題,她表示千萬不能因爲案件多而產生審判中簡易程序擴大化的違反程序化辦案的事情。“案件多了,應該通過科學管理、審判機制調整方面來加以解決,即使有這麼多的案件,也不能違反程序法辦案”,蔡彥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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