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節馬上就到了,許多每天從家到企業“兩點一線”的上班族,開始籌劃如何與家人度過一個有意義的春節。可是,對另一些上班族來說,“黃金週”可能是一個繁忙的“加班周”,因爲,由於工作和生產任務的需要,他們只能堅守在工作崗位上。
對於春節期間加班加點的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該得到多少勞動報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醒用人單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07年春節放假時間爲:2月18日—24日(即農曆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18日、19日、20日爲法定假日,將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25日(星期日)三個公休日分別調至21日(星期三)、22日(星期四)、23日(星期五);24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7日、25日上班。
春節放假七天 加班標準不同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應當得到300%的工資報酬,這是一個早已被人們所熟知的“法則”,可是許多讀者還是想多瞭解一些有關春節期間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怎麼辦?
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時,春節7天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謂休息日簡單地說就是雙休日,它是常規的休息時間。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節假日。在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和春節。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也就不同了。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進一步說,在春節後4天加班的勞動者,是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由企業自行決定。如果企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舉報電話爲12333。
實行月薪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時,其日工資的計算方法,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月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爲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爲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
按照本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資67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爲:670元÷20.92天=32.03元/日;小時工資約爲:32.03元÷8小時=4元/小時。如在春節的七天假期中,2月18日至2月20日加班,按1天(8小時),其職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爲:32.03元×300%×1天=96.09元/日;如2月21日至2月24日加班的,按1天(8小時),用人單位應首先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職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爲:32.03元×200%×1天=64.06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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