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牽動三千萬事業人利益的改革大戲,上演多年後,仍處於前奏與調整階段。
在改革的膠着狀態下,梳理多年的改革進程和追尋當前的動向,可以理出的訊息是: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日益迴歸“公共服務”的本色;而正是爲了更有效的迴歸,其政策的推出才如此慎重。一旦時機成熟,便可推出。
資料圖片:遼寧省大連市公開招考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報名現場異常火爆。新華社發(呂文正攝)
事業單位改革不僅要“破”其既有弊端,更要“立”其公共服務本職
據《瞭望》新聞週刊瞭解,由中編辦、人事部等諸部門協作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整體戰略仍在徵求意見中,而某些單項,如其中的人事制度,則已有比較明確的思路,進入了法制化階段。更爲切近的是,有關部門在日前要求相關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速。
有待於迴歸公共服務屬性
無論是稱謂,還是性質,“事業單位”都是中國特有的產物。一些參加國際研討會的專家常常爲其譯名而備感爲難。
事業單位所涉極廣。截至2005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萬個,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超過3035萬人。
“事業單位”形成於計劃經濟時期,在1998年頒佈實施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它被定義爲“國家爲了社會公益目的”設立的“社會服務組織”,“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專家們也就據此而將其譯爲“PublicServiceUnit”(公共服務機構)。
事實上,“公共服務機構”這個概念還不能容納現在所有的事業單位,只是代表了設立的初衷。從實際運行看,事業單位大致有行政執法類、公共服務類、生產經營類。
如果按照公共服務的定位看,從事行政執法和經營服務俱是“站錯了隊”。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的實際邊界並不如法規上說的那麼明確。“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帶來的管理混亂屢遭詬病。
一位學者比喻說,一些政府附屬的事業單位就是“二政府”,自居企業和社會之上,脾氣比一些政府部門還大。而另一些事業單位實際已成爲以盈利爲目的的機構,與“社會公益”的目的漸行漸遠。
事業單位要改什麼?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李盛霖曾把事業單位的“毛病”概括爲:機構臃腫,效率低下,已經難以適應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的需要,嚴重製約了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不過,事業單位的主體還是那些典型的公共服務行業。據統計,教育、衛生和農技服務從業人員三項相加,佔到事業單位人員的3/4,其中教育系統人員即達到一半左右。
而在全社會對公共服務要求提高的今天,這些單位的提供的服務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如近年來人民羣衆最不滿意的行業榜單中,教育系統和醫療衛生系統位居前列。
資源來源影響基本屬性
過去二十多年的事業單位改革,始終圍繞財政來源而擴張、縮減。在財政補助(全額或差額)和經費自理的原則性區分下,單位內部的創收則往往與撥款混同一塊。而“公共服務”這個基本屬性的確定,也隨着財源的不同而搖擺,並引起社會的不同觀感。
事業單位長期消耗約三分之一的國家預算開支。據多項統計研究,這些資源被越來越多地用於三千萬人員自身。
在上世紀80年代,科技、衛生等行業展開的事業單位改革中,擴大自主權成爲核心內容之一,其中包括收益權與分配權。這一趨勢的另一面便是財政預算的削減。
上世紀90年代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三個重要文件中(1993年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1996年中辦、國辦印發的《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政事分開”的原則直接針對“政事不分”的弊端,但對日後越來越嚴重的“事企不分”則尚未過多防範。
這一時期的改革背景乃是中共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路線後,事業單位也開始探索與之相適應的新的管理體制。
綜合多年的歷程,有研究者指出,過去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越來越不像政府機關、越來越像企業,也就是所謂“推向市場”。
由於事業單位的事權在各級政府,在各種形式的“包乾責任制”下,政府往往只按事先確定的數額給予定額撥款(以“人頭費”爲主),事業單位的節餘或赤字全由自己解決。
當年爲了更好地創收,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便向企業和向企業轉制的事業單位看齊,屢試不爽的做法就是各種名目的“創收”。在疲軟的預算制度下,這類“創收”所得基本都由內部“消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葛延風認爲,一些主要提供社會公益性服務的事業單位已經過度“市場化”,“放權過度、約束不足”。
而實質上,這樣的“市場化”是一種“僞市場化”,是在資源壟斷情況下的“市場化”,其主要內容,是資源的供給者由“國家”日益轉向“社會”,並在這個過程中,越來越多地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基本屬性,因之引起種種異議。
事業單位“分類”歸位
近幾年來,在構建服務型政府尤其是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國家在教育、醫療等行業的諸多“矯正”之舉說明,事業單位“僞市場化”方向並不被認可。事業單位改革越來越回到它的本位:公共服務。
國家發改委綜合體制改革司司長範恆山曾提出,應把事業單位重新定義爲介於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進行社會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的組織,它們的基本特徵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業(也非準企業)、非營利(也非變相營利)”。他建議事業單位應在“公共事務、公益性服務、社會互助和慈善援助”等領域內運作。
事實上,在分行業、分地方進行的同時,事業單位改革一開始就特別強調分類。如在上述上世紀90年代的三個重要文件中,都有分類指導。儘管不同時期、不同地方的分類有所區別,但有一個共同的核心概念是“公益性”。
去年年中,中編辦制定的《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根據現有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將其劃分爲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公益服務的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個大類。這一分類與浙江、深圳等地的實際做法差不多。
分類只是第一步,接下來便是以此定去留,承擔行政職能的迴歸行政序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轉爲企業。而剩下的事業單位則只有一種:即從事公益服務。
《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還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則再劃分爲三個類別: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收取服務費用;可部分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財政按照不同方式給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勵社會力量投入;可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實行經費自理,財政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具備條件的,應逐步轉爲企業,今後這類單位主要由社會力量舉辦。 還有研究者認爲,面向政府機關進行輔助性工作的事業單位與面向公衆的事業單位尚不一樣,應區別對待,分設直屬事業單位和獨立事業單位。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爲,事業單位重回公共服務本職,意味着事業單位改革重點不是裁減人員,而是進行內部管理改革和對事業單位有效監督及績效評價體系的改革,提高服務效率,而其間的政府職責則是通過二次分配和政府財政投入的導向,使社會上大多數人特別是社會困難羣衆能夠享受到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