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特別費案今日(13日)有結果了,有消息稱檢察官將以“貪污罪”起訴馬英九,臺灣聯合新聞網回顧了自2006年7月以來該案大事記。
以下爲主要內容:
2007.02 臺北市長特別費案偵結,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傳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
2007.02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自始他就認定、經過覈銷程序進入個人賬戶的半數特別費是私款,並非公款,而且20多年都是這樣做,他並無犯意。
2007.01 臺北市長特別費案,讓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心情苦悶,他將市長任內最後一個月的特別費餘額,悉數退還給市政府。據瞭解,馬英九對親近人士說,若遭起訴,他不但會辭國民黨主席,也考慮放棄競選2008臺灣地區領導人。
2007.01 承辦臺北市前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臺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調臺北“地檢署”辦事,預訂29日向北檢報到。消息來源透露,特別費偵查步入尾聲,兩週內偵結。
2006.12 臺“國防部”把軍方將領薪資特別費改爲“職務加給”,特別費正式變成上將薪資結構的一部分。
2006.12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明進已將臺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由他字案改爲偵字案,並將雙許列爲被告。許添財訊後飭回,許陽明未出庭也未請假。
2006.11 花蓮“地檢署”受理民衆告發,指稱縣長謝深山的特別費使用疑涉不法,昨天已分他字案調查。不過,因檢舉人未舉出具體不法事證,檢方將謹慎處理。
2006.11 臺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被控侵佔特別費、以假髮票覈銷案,臺南“地檢署”傳喚市府員工曾成吉等六人,瞭解特別費覈銷單據來源、覈銷過程,六名證人訊後全部飭回。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許陽明覈銷特別費的單據、發票,有不少是百貨公司購物的生活開銷,顯有重大瑕疵,有問題的發票有三百多筆,甚至他還未就任及卸任後的發票,也拿來報銷。
2006.11 “首長”特別費爭議延燒,國民黨“立委”向臺灣“高檢署”告發“司法院長”翁嶽生,在特別費覈銷及使用上涉嫌僞造文書及貪污。因涉嫌犯罪形態與臺北市長馬英九類似,查黑中心併入馬案同歸檢察官侯寬仁偵辦。“高檢署”強調,將來會採同一標準結案。
2006.11 明年起“首長”特別費全部檢據覈銷,全年度總經費約九億六千八百萬元的特別費都將先支出、再撥款,“首長不會再摸到錢了”。
2006.11 國民黨主席、臺北市長馬英九表示,如果他被訴,依照黨的規定,就要停止黨權,但他未就是否辭市長表示意見。
2006.11 民進黨“立委”邱創進指出,臺北市長馬英九曾表示從政13年總共捐款5300萬元,其中4700萬元捐助給自己兩個基金會,另外600萬元捐做公益,但從馬英九申報的財產資料,公益捐款卻只有245萬元;他質疑馬英九多捐出來的355萬元,是用特別費做公益捐款然後拿來抵稅,明顯涉及貪污,呼籲檢方應儘速去查馬英九的稅。
2006.11 臺北市府祕書長李述德舉行記者會說,從2003年至今,市長室祕書幫馬英九餘文覈銷特別費時“貪圖作業簡便”,用大額發票湊抵小額開銷,造成支出與覈銷名實不相副,共有兩千多張小額發票被換成大額發票湊抵覈銷,總金額近80萬元,但所有原始發票都完整保存。
2006.11 “行政院主計處”表示,2007年1月1日起,“首長”特別費的支用將從嚴規範,全部要檢附原始憑證。
2006.11 臺灣“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侯寬仁約談馬英九,認爲部分覈銷發票和支出項目不符。
2006.11 2007年度開始,“首長”特別費支給全部要檢具單據或憑證,但並不包括支領“國務機要費”的陳水扁。
2006.10 2007年起“行政院長”所有特別費支出,“全數”須檢附單據。
2006.9 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出示一份1999年馬英九特支費支用明細表,指出馬在當年九月憑證覈銷金額就多達24萬,按理在領據支用部分只能領10萬元,才符合每月34萬的特別費,但馬還是照領17萬。
稍後謝欣霓又出示,2002年度特支費情形明細,她表示,當中有200多萬元是載明犒賞員工,但因不需單據,只需列冊再向審計部門請款,她質疑馬英九私吞公費。
2006.9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院”答詢時明確表示,“首長”特別費規定行之多年,包括馬英九在內,從“副總統”到校長的六千五百位首長,不論撥入賬戶、領支票或現金,只要符合規定,都沒有不法,亦無中飽私囊的問題。
2006.8 馬英九表示,全臺行政“首長”特別費的用法都一樣,他的特別費多做公益用途,且與私人生活費分得很清楚。
2006.8 北高兩直轄市市長特別費將由34萬元,降爲15-20萬元。
2006.8 民進黨“立委”謝欣霓、高建智、黃偉哲、王世堅與林國慶批評馬英九,每年將特支費的一半匯入自己賬戶,挪用具業務費性質的特別費當成生活費。
2006.7 民進黨“立委”前往“審計部”檢舉臺北市長馬英九使用特別費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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