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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副廳級)從善明受賄、挪用公款案在蚌埠市中級法院進行一審宣判,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從善明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所得贓款上繳國庫。
今年62歲的從善明,先後任淮南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淮南市政協副主席等職。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1998年,從善明在爲給他人解決工作安排、提拔、調動等過程中,非法收受地方黨政官員、有關部門負責人及下屬工作人員財物計人民幣34.6萬餘元、美元500元。1999年至2005年,從善明在爲有關企業進開發區、企業的資金使用、工程承包以及將人員調入開發區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67萬餘元,美元1萬元。從善明共非法收受67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02萬餘元、美金1.05萬元。他還利用職務便利,用本單位100萬元存單爲其他單位提供銀行擔保,挪用公款30萬元歸其他單位使用,其行爲構成挪用公款罪。
一審庭審時,從善明對自己所收受的部分受賄款予以否定和辯解,認爲戰友或朋友之間的送禮行爲,應屬於正常的人情往來。他的辯護人提出,從善明在幫助別人辦事或在任職上的關照,事先並沒有約定要得到好處,而是在事情辦成後,這些人在節日期間或從善明的兒子結婚等時候送錢,這種正常的人情往來不是受賄。
法院審理認爲,從善明在他人提出希望其關照或幫忙時,均予以承諾並給予幫忙,而在事後收受他人錢財,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其行爲構成了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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