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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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訂立借款合同可以採取的擔保方式
借款合同作爲單務合同,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後,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爲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地採用擔保的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採取以下擔保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爲。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範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爲質押的擔保方式。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198條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因此,金融機構借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至於自然人之間借款,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農村民間借貸需規範
民間私人之間的借款行爲對緩解農村資金緊張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借款手續不規範,易於引起糾紛;借出人對借入人的資信狀況不好掌握,對自身的保護措施不夠;依法維護權益的意識不強;易受高利的誘惑,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因此必須採取措施規範民間借貸,減少風險因素。
積極對農民做好普法教育,引導農民認真學習掌握與自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合同法》《擔保法》《民法通則》等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懂得依法保護自身權益,使農民能夠使用規範的手續開展民間借貸活動。農民間的借貸應採取書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中約定期限、利率、擔保以及違約處罰等事項。
地方政府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活動,讓農民識別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特徵,防止陷入融資陷阱。同時,促使農民重視借入資金方的信用狀況,增加保證抵押的保護措施。民間借貸的利率應與借款人的償還能力相適應,並且要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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