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4日從安徽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六安市原副市長王偉受賄60餘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同時,對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王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王偉在擔任舒城縣縣長、縣委書記、城區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政委,六安市副市長等職務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0.1萬元,美元1.1萬元,購物卡5.9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王偉在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前,在被有關組織找其談話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爲自首;且檢舉他人違法犯罪,已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依法減輕處罰。
法庭宣判後,王偉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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