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負責人在本月13日的新聞發佈會透露:中國已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
關於賴昌星案,媒體有報道介紹,今年1月18日,在賴昌星要求對其遣返前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司法複議的庭審中,他的律師在法庭上主要針對兩個問題進行了辯護:一是認爲賴昌星最終還是要被執行死刑,二是認爲賴昌星被遣返後會受到司法機關虐待。
在回答記者對此的提問時,中央紀委負責人明確說:中國已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處他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這個法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賴昌星迴國會受虐待”毫無根據。
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是務實之舉。
從法律層面看,這是符合法律的。2005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決定,我國成爲《公約》簽署國。專家指出,《公約》是各個國家開展反腐敗合作的法律基礎,爲反腐敗領域的國際合作提供了國際法保證。《公約》在堅持有關引渡的基本法律原則、司法慣例的同時,針對腐敗犯罪的特點和打擊腐敗犯罪的實際需要,在引渡的適用、合作方面作了一定的改進和強化。加入《公約》以後,我們就要履行《公約》條款,按照《公約》確立的反腐敗法律原則和措施,採用反腐敗領域最新國際法律標準,進一步完善我國反腐敗法律機制和政策舉措。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應該說是一個實例。
從操作層面看,是非常務實的。賴昌星於1999年案發後舉家逃往加拿大,在加拿大已經“賴”了7年多。從國家高層到司法機關,再到普通百姓,都是一個想法:把賴昌星抓回來,依據中國的法律對他進行懲處。這就是說,賴昌星案的關鍵是,第一步,先把他抓回來;第二步,纔是依據中國的法律處罰他。
在進行國際司法合作中,我們不能僅僅是考慮自己國家的法律,還要考慮他國法律和國際法、國際慣例的因素,要在這三者之間作出符合我們最大利益的、最務實的選擇。各國的法律,因國情不同、意識形態不同,會有差異。單純地只強調一個方面的意願,差異就不可能縮小,問題的“扣”就可能永遠解不開,賴昌星就可能還會“賴”下去。所以,尊重他國法律,按照國際法、國際慣例,作出我們的相應承諾,遣返賴昌星,纔有可能。這也是“雙贏”,如外交部發言人同日在例行的記者會上所言:在遣返賴昌星的問題上,中國的立場沒有變化,儘早遣返賴昌星符合中加雙方的利益。
遣返逃到他國的腐敗分子,畢竟是一件耗時、耗力、耗人的事情,賴昌星案也是一個實例。所以,在積極開展有效的國際合作的同時,我們更要立足於做好國內工作,儘快建立起完善、有效的防範腐敗分子外逃的工作協調機制,用務實的舉措,讓腐敗分子逃不出去!(文/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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