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大學一女學生,在上網期間交友不慎結識一名男子,很快兩人便成了戀人,爲應付日常開銷,兩人經過預謀先是盜竊了女孩父親存放在停車場的汽車,後兩人利用這輛汽車作爲交通工具,凌晨時分連續搶劫單身女子錢物,後被警方抓獲歸案。這名女大學生被本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搶劫罪依法公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數罪併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5萬元。
張可,女,20歲,原系本市某大學學生。張可在學校上網期間,結識了男友徐軍(另案處理),兩人很快發展成朝夕相處的情侶。爲了應付兩人在一起的巨大開銷,2006年5月22日11時許,兩人經過預謀後,攜帶事先偷配的汽車鑰匙將張可父親停放在某停車場價值3萬餘元的汽車竊走,車上還有價值2500元的商品。張可與徐軍先後又盜竊了兩套牌照套裝在該車上,並將車上物品通過楊雷(另案處理)銷贓,所獲贓款被兩人揮霍。同年8月9日凌晨1時許,張可、徐軍預謀後,駕駛盜竊的汽車到河東區六緯路與十三經路交口處,由張可在車內望風,徐軍上前持刀威脅,將途經此處的女青年劉芳、齊麗的兩部黑色摩托羅拉E398型手機搶走,經鑑定,價值人民幣2240元。後將該手機低價銷贓1200元。次日凌晨,兩人在上述地點,以同樣手段將途經此處的女青年許娟的挎包搶走,內有人民幣20餘元以及加密碼的建設銀行信用卡一張。2006年8月2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張可與徐軍駕車到本市河北區中山路某小區,由張可在車內望風,徐軍尾隨女青年趙莉莉,趁其不備,將其左手中提包搶走,內有銀白色飛利浦659型手機1部及現金人民幣100餘元。經鑑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120元。徐軍實施搶劫後跑回車內,強行啓動汽車,將抓住安全帶的趙莉莉輝拖拽200餘米,此間被告人張可積極配合徐軍甩掉趙,最終致趙倒地,後二人逃離。
盜竊親屬財物
情節嚴重應擔刑事責任
承辦此案的郝靜檢察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行爲人偷自己親友的物品是否應該定罪,要區別對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這一規定表明,偷拿自己家中或者親友的物品,情節嚴重的,應該定罪。就本案而言,雖然張可父親事後向檢察機關提出免於對女兒追究的請求,但是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爲,張可侵犯的是公權,所以應該追究刑事責任。首先,行爲人和他人預謀竊取家中的汽車,客觀上又採取了偷配鑰匙在停車場祕密竊取汽車的手段;其次,二人盜竊汽車的當天晚上,又竊取了他人的汽車牌照安裝在此汽車上,當行爲人的家長告訴她家中汽車被盜,停車場已經賠償損失後,行爲人仍然控制這輛汽車,達4個月之久,而且此汽車成爲行爲人和同夥搶劫的工具;第三,雖然行爲人否認自己有非法佔有該汽車的故意,但是根據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犯罪主觀方面的判斷標準,結合其行爲,應該認定行爲人有盜竊的故意;最後,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三、四款中規定了以遊玩爲目的,偶爾偷開機動汽車,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爲是犯罪,本案中行爲人的行爲不屬於上述情況,應該依法認定其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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