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雲南省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震驚全國的廣南襲警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爆炸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趙忠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廣南縣楊柳井鄉楊柳井村民委百花草村民小組農民趙忠文,男,漢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曾因犯過失致人重傷罪於2003年7月18日被廣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同年12月4日刑滿釋放。
2006年10月23日23時許,因羣衆報告趙忠文形跡可疑,廣南縣楊柳井鄉派出所民警羅明與治安協管員羅洋到楊柳井街上找到趙忠文進行盤問並要求趙忠文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趙忠文不去並騎摩托想跑,當羅明制止其時,被告人趙忠文即撥出隨身攜帶的匕首猛刺羅明4刀後逃離。次日凌晨,趙忠文逃回百花草村家中,攜帶炸藥騎摩托車載其妻逃至蓮城鎮壩爛水庫其母熊天珍家躲藏。事發後,公安機關部署抓捕趙忠文。民警周衛鴻、嶽代武、張顯和治安聯防隊員高峯、王江駕駛警車追至熊天珍家,趙忠文聞訊逃離。公安民警即叫熊開珍、向發良上車到派出所瞭解情況,當警車離開熊天珍家約100米遠時,趙忠文將四包炸藥(共20筒)投向警車,致警車被炸燬,車上的周衛鴻、嶽代武、張顯、高峯、王江五人被炸傷。經法醫鑑定,羅明、嶽代武的傷情爲重傷,周衛鴻、張顯、高峯、王江的傷情爲輕微傷。
文山中院認爲,被告人趙忠文夥同他人持刀搶劫出租車駕駛員4次,搶得財物共計價值2377餘元;在民警對其進行盤查並要求其到派出所協助調查的過程中,持刀殺傷民警羅明致重傷,後又用炸藥炸燬追捕警車,致一人重傷,四人輕微傷,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和爆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所控罪名成立,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被告人趙忠文辯稱是李昌福他們約去搶劫的,其不是主謀及辯護人認爲在硯山搶劫中趙忠文屬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和受害人不及時報案、有過錯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不符,不予採納。辯護人關於趙忠文與保祥搶劫段含康的犯罪事實,是在被告人趙忠文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在被告人趙忠文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其同案人李昌福就曾向公安機關供述過搶劫情況,並非公安機關完全未掌握其罪行,因此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但是,辯護人認爲被告人趙忠文對其搶劫認罪態度好的意見屬實,在對其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趙忠文辯稱是在羅明毆打其的情況下,纔拿出刀來殺的理由,經查,現場目擊證人及被告人趙忠文的姨父羅樹祥的證言與受害人羅明的陳述能相互印證吻合,並證明在羅明對被告人趙忠文進行盤問的過程中並未毆打趙忠文,故被告人趙忠文的辯解純屬狡辯,本院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傷害民警的主觀惡性不大,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的理由,也與本案的實際不相符,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趙忠文提出爆炸中沒有傷害警察的想法,只是因爲警車加速,才炸着他們的辯解理由及辯護人提出趙忠文的行爲不構成爆炸罪,其主觀上不是很惡劣,可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文山中院認爲,被告人趙忠文在民警羅明要求其前往派出所協助調查時企圖逃跑,在羅明阻止其逃跑時,其竟然不計後果拔刀連刺羅明4刀後逃離現場。隨後爲了逃避抓捕,從家中攜帶了炸藥,強行衝卡,在公安民警追到其母住處,帶其母和繼父回派出所協助調查時對警車進行襲擊,其供述"我在引第二炮的導火線沒有及時引燃,我還吹一下菸頭,這時我聽見槍響,我就點着導火線往閃光的方向丟炸藥包"。由此可見,其事前是有充分準備的,主觀故意十分明顯,主觀惡性較深。且被告人趙忠文在深夜無法判斷周圍環境、無法判斷警車內人數及有無其它人員的情況下,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國家財產安全於不顧,公然連投4包炸藥導致警車被炸燬、一人炸成重傷、四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更何況警車內還有其生母和繼父。被告人趙忠文曾在石場打過工,其對炸藥爆炸能產生的後果是明知或能預見的,而其對爆炸的危害後果則是難以控制的。因此,被告人趙忠文的辯解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被告人趙忠文庭審中雖有一定的認罪態度,但其身犯數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較深、罪行嚴重,屬嚴重危害社會的危險分子和實屬法不容留的犯罪分子,故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以及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趙忠文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性質、犯罪手段和社會危害程度,文山中院依法判處:趙忠文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趙忠文以量刑過重爲由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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