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27人、共被認定12項罪名44起犯罪事實的錦州黑社會性質團伙案,日前終審宣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等罪名,維持了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該團伙首犯董寶軍有期徒刑20年的判決。
在對董寶軍終審宣判的同時,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錦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副支隊長李火因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錦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副支隊長兼副政委杜文利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行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6年。
法院審理查明,自1995年以來,董寶軍先後將夏清田、劉佩軍等“兩勞”釋放及社會閒散人員網羅在手下,逐漸形成了人數衆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經濟實力雄厚,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他們共聚斂錢財達人民幣2000餘萬元,其中部分用於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在這個組織當中,董寶軍明顯處於組織者和領導者的地位;夏清田、劉佩軍等人爲骨幹成員。
法院認爲,董寶軍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在錦州、葫蘆島地區稱霸一方,先後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賭博、非法持有槍支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錦州、葫蘆島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一審宣判後,董寶軍等人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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