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讀者詢問我國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據天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負責人介紹,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依據憲法和法律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老年人作爲特殊羣體,根據其自我特點和需要,還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權益。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老年人可享有下列權益。
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權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是憲法賦予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權利。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權參與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權利,這是我國政治民主化的表現。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4.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5.公民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受到損失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人身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其人身和行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根據憲法規定,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內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老年人是社會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權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保護老年人享有的權益?。”“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宗教信仰自由權
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
受贍養扶助權利
老年人享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同時,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婚姻自由權利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老年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自主自願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住房權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環境,關係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贍養人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維修的義務。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準照顧老年人的需要。
繼承權
老年人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文化教育權利
老年人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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