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晁振源):2月25日是春節過後上班的第一天。上午9點,記者到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採訪看到,在能容納20多人的辦公室裏,只有8名執法人員在伏案工作。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有關負責人的解釋打消了記者的疑惑:“每年春節過後,勞動者舉報、投訴最多的就是反映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問題,爲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剛一上班,我們執法人員就去用人單位日常巡視檢查去了,主要督促用人單位落實節日加班後,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問題。”
上午10點,記者隨同勞動監察人員先後到坐落在河北區、河西區、和平區的6家飯店執法檢查。當執法人員問到某飯店負責人春節加班後如何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時,這位負責人說:“春節7天太忙了,大家一天也沒有休息,我們準備讓他們倒休。”針對這位負責人的說法,執法人員指出,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時,春節7天加班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謂休息日簡單地說就是雙休日,它是常規的休息時間。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節假日。在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和春節。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也就不同了。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進一步說,在春節後4天加班的勞動者,是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由企業自行決定。這位負責人聽後表示,前3天加班,一定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據介紹,每年春節期間,一些特殊行業由於工作和生產任務的需要,他們只能放棄與家人的團聚堅守在工作崗位上。按照《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於春節期間加班加點的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該得到勞動報酬,但是,有的用人單位錯誤理解國家的有關規定,不能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25日一天,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先後檢查21家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爲16件。
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負責人強調,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對用人單位嚴肅處理。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在節日期間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可撥打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的舉報投訴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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