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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吳梅):記者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宣傳貫徹土地管理條例發佈會上獲悉,本市出臺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並將於3月1日起開始施行。
據瞭解,該《條例》從制訂、頒佈到實施,本着科學規劃,統籌安排的原則,旨在進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手段的科學性,通過科學提高土地利用強度實現減少建設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爲可持續發展提供土地資源保障。
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同志告訴記者,土地管理工作關係國計民生,《條例》的實施,集中反映了市委市政府對人民羣衆切身利益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高度重視。爲貫徹落實好《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各相關部門已採取多種形式,搞好條例的宣傳培訓,抓緊制定條例的有關配套程序和操作規程,公開辦事要件、工作流程和辦事時限,確保3月1日條例的全面實施。
記者採訪時瞭解到,新修訂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突出國家近年來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保護耕地的有關規定精神,重點規範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法制化
爲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國務院關於耕地保護責任制度的有關規定,《條例》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第六條規定本市實行耕地保護責任制,強調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法定耕地保護責任制,有利於提高政府主要領導增強耕地保護的法律意識。
二、鼓勵節約土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隨着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戰略舉措的實施,未來天津的城市建設用地需求將很大。但是,天津土地面積狹小,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居倒數第二。北部山區和東部的鹽鹼地又佔了一大部分。因此,《條例》第八條規定,本市鼓勵節約土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是節約用地的一個有效措施。通過立法,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這在全國屬於首次,目的是以此爲導向,調動全社會的單位、公民自覺節約用地的積極性。
三、確立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告制度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的重要措施,爲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調整情況放在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之下,不僅是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和監督,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重要措施,而且是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要求。建立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告制度,有利於督促政府加強規劃的實施管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對農用地轉用的控制和引導作用,確保土地利用按規劃進行,維護土地規劃的嚴肅性,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
四、規範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行爲
爲了明晰土地權屬,減少土地糾紛,保持土地權籍信息的完整,《條例》第二十條對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書、或者收購整理儲備土地涉及需要改變兩個以上所有人和使用人原有證載面積的,規定在“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進行界址認定”。界址認定法定化在全國是首創,有利於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客觀性、合理性和準確性。
五、確立了土地權屬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建立統一的土地登記簿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國家土地登記制度做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全市土地權屬實行統一登記,建立土地登記簿的規定,首次確立了土地登記簿的法律地位。土地權屬證書源於土地登記簿,記載應當一致;不一致時,以土地登記簿爲準,是權利人物權內容的根據,在整個土地登記中具有基礎性的證明作用。爲保證土地登記簿的完整性、規範性、安全性,授權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土地登記簿,而且永久保存,供社會公開查詢。
六、建立建設項目竣工土地驗收制度
爲了嚴格監管建設項目用地是否按照審批內容或合同約定的用地用途、面積、界線、期限、用地條件等實施建設,進一步規範本市國有土地建設項目審批後的行爲,加強對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開發利用土地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土地市場秩序,《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建設項目竣工后土地驗收制度,經現場查勘並驗收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驗收合格證明,建設單位持該證明辦理土地登記。經驗收不合格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土地登記,提高了證後監管的可操作性。
七、明確了本市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合一性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同時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本市建立房地權屬登記簿,製作統一的房地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爲我市目前已經實施的房地統一發證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對促進房地產登記工作便民、高效、安全,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權屬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解決了房地權屬登記主體的法律地位問題,體現了權責一致。
八、設立了非耕地上取土經營許可證
土是自然資源,除粘土等國家規定屬於礦產資源外,還有相當一部分土資源沒有納入國家礦產目錄。由於在非耕地取土缺少管理和處罰依據,給實際管理工作帶來難度。爲了保護土地資源,結合本市情況,《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非耕地上取土經營許可制度。申請取土許可的要件包括:有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的證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確定的適合取土的土地;有取土方案和防護措施;有治理自然生態環境的措施等。
九、設立了宅基地轉讓雙禁止規定
依據《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不得轉讓,對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實行嚴格限制的規定,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有關“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明確規定,考慮我市地少人多的情況,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禁止村民將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該規定既維護了現行法律,又與現階段國家關於宅基地政策緊密銜接。
十、建立土地整理儲備機制
土地供應既要在短時期內解決空間上的合理需求,又要滿足未來可持續發展的長期需要,僅是依靠市場本身難以形成一個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政府在土地一級市場的資源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需要建立和發揮土地整理儲備機制的作用,建立土地整理儲備機制是政府加強土地一級市場調控的重要手段。因此,《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整理儲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土地整理儲備計劃、土地整理儲備、集體土地徵收和土地開發整理等具體工作。法定土地整理儲備機制有三個重要作用:一是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力度,通過土地收購、收回、儲備和有計劃地投入市場,既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又維護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二是完善土地供應方式,將現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毛地出讓”,改變爲“淨地出讓”,增加土地成本的透明度;三是平衡政府對土地的投入和增值收益,改變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大量投入資金,而相應的土地增值收益流失的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