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圓空姐夢,一女子與天津市一家專修學院簽訂了空乘培訓及就業協議,然而,在她支付了昂貴的學費赴新西蘭學習並拿到資格證後,學院方卻未能履行在國際航空公司安排就業的義務。該女子爲此與學院方對簿公堂。日前,河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沒有能力和資格給培訓學生安置工作,卻在招生協議及廣告中承諾,屬於欺詐行爲,故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赴新西蘭培訓費6萬元。
原告盧某訴稱,她與本市某涉外專修學院於2005年6月簽訂協議書,雙方約定:學院方負責按教學計劃要求對學員進行6個月(快班)或1年(慢班)的英語強化培訓和空乘基礎知識培訓;學員經培訓後達到相當於雅思4.5分的英語水平且空乘基本知識成績合格;學院負責協助辦理赴新西蘭的簽證手續,學員赴新西蘭繼續學習6周;學員在新西蘭航空公司培訓成績合格,由該公司頒發空乘資格證書,並根據學員自身條件在新西蘭航空公司的協助下,負責在國際上22個航空公司安排就業。雙方同時約定:盧某在新西蘭成績合格取得空乘資格證書後,學院方在6個月內提供就業,否則10日內退回新西蘭全部學習費用人民幣6萬元。協議簽訂後,盧某向學院方支付了各項費用計人民幣8萬餘元。同年9月,盧某取得了新西蘭航空公司培訓中心頒發的乘務員資格證書。此後,學院卻一直未能依約爲盧某提供就業,安排外航工作。盧某認爲,學院方已構成違約。爲維護合法權益,盧某將該學院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赴新西蘭學費6萬元、賠付所交費用2.5萬餘元及在新西蘭生活費用1萬元。
被告學院方在法庭上辯稱,根據約定,學院爲盧某安排就業的前提除取得乘務員資格證書外,還有一項是自身條件。學院方一直在爲盧某尋找就業機會,新西蘭航空公司也曾有三次提名確認機會,但都沒有盧某,其原因部分在於盧某的自身條件。因此,學院方已依約履行了義務,請求駁回盧某訴求。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被告取得了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應當在教育管理部門的許可範圍內進行培訓教育活動。但被告在未與新西蘭航空公司充分協調並達成合意的情況下,便在招生協議書中承諾在6個月內給予培訓畢業的學生在國際上22家航空公司安排就業,以致事後無法履約。被告沒有能力和資格給培訓學生兌現承諾,仍堅持在招生協議及相應的廣告中承諾安置工作,實爲一種欺詐行爲,違反了民事活動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原告由於對被告是否存在與新西蘭航空公司安置培訓學生工作的合同和對被告履約能力及相應資質缺乏必要了解,致使自己蒙受損失,原告也有一定的責任。原告支付的國內培訓費,因被告已提供培訓,故不予返還。原告赴新西蘭交通費、住宿費等,因已用於本人實際支出,亦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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