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的何悅委員向大會遞交提案建議,在正在審議的《就業促進法(草案)》中具體規定反就業歧視內容,促進公平就業。
何悅認爲,目前我國各地勞動力市場普遍存在較爲嚴重的就業歧視。就業歧視不僅表現爲對女性、外來務工人員(戶籍歧視)和殘疾人的歧視,而且表現爲年齡、民族、姓氏、外貌、身材、學歷、身體狀況(如乙肝)、血型、經驗、屬相、地域、婚姻狀況、生育狀況、星座等方面的歧視。據統計,90%以上的招聘廣告均含有歧視性條款。就業歧視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公民就業權的實現、政府的威信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儘管目前我國的《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規定了人人享有平等的就業權,但是,由於上述法律只規定了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四個方面的歧視,不能涵蓋目前我國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其他歧視形式。另外,上述法律對侵犯就業平等權沒有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就業歧視在我國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範疇,按照“法無規定不禁止”的原則,目前普遍存在的“性別歧視”“經驗歧視”“年齡歧視”“身高歧視”“戶籍歧視”“健康歧視”“學歷歧視”等都不屬於違法行爲。建議在《就業促進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中應明確“就業歧視”的定義。我們建議“就業歧視”的定義爲:指基於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社會身份、地域、年齡、身體殘疾、婚育狀況等因素,對勞動者採取的具有取消或者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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