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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物權立法:依據憲法精神體現憲法原則
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一審到七審,從向社會全文公佈徵求1萬多條意見到專門召開100多次座談會、立法論證會的物權法草案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仔細研讀目前的物權法草案,不難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精神以及確立的有關原則,在草案相關條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體現。
制定中國特色物權法,全面準確體現國家基本經濟制度
物權法草案第一條開宗明義,“爲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表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物權的核心和基礎。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必須全面、準確地體現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
草案對加強國有資產保護作出明確規定
現實生活中,公共財產受到的侵害比較嚴重,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從多方面強化了對公共財產的保護。”有關法律專家指出,草案一是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並確定了哪些財產屬於國有財產,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產流失。二是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三是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四是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五是規定: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草案的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憲法關於加強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遵循市場經濟要求,平等保護一切市場主體
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說,它體現了對不同物權主體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也體現了現行憲法的精神。
“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民法學家王家福說:“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主體享有相同的權利、遵循相同的規則、承擔相同的責任。如果市場主體不平等,我國的市場經濟肯定就沒法搞。”
依據憲法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行使所有權
物權法草案還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說,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依法就關係國家全局工作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而具體執行機關,應當是國務院。
胡康生同時表示,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草原法等法律,均明確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因此,物權法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與現行的管理體制相一致。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應當依法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中國國情出發,以憲法爲依據,歷經多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草案逐漸完善、成熟。
保護被徵地人權益細化徵收補償規定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鄉居民的房屋,關係廣大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徵收補償問題作了規定。
據瞭解,我國人口多、耕地少,目前全國耕地保有量只有18.3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3。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別是切實保護基本農田,是我國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而艱鉅的任務。
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依據憲法,草案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草案對徵收補償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個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關於徵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全國人大代表姚天恩對規定表示讚許。
草案還明確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對於人們關心的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由於各地的發展很不平衡,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依照物權法草案規定的補償原則和補償內容,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規定。
針對現實生活中徵收補償不到位和侵佔補償費用的行爲,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物權法草案明確車庫、車位歸屬等問題
隨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層建築物的大量出現,住宅小區越來越多,車庫、車位歸誰所有的問題逐漸成爲老百姓關注的焦點。
在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提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005年6月,寧波市北侖區一住宅小區的19名業主狀告房產商,稱房產公司銷售房子時,在宣傳資料中明確表示小區內有公共停車位和公共用地。但在房屋交付後,房產公司卻把樓前約2000平方米的公共用地“挪用”爲旁邊一家菜場的停車場,造成業主們的車無處停放。
後經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挪用”的公共車位和公共用地歸小區業主共有。這一判決的法理與物權法草案中的規定精神不謀而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說,現實生活中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爲車位,因此草案有針對性地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車庫、車位不像電梯、樓梯、綠地那樣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業主專有和專用的;而且在買房過程中,通常都是和開發商約定,這些約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目前草案對車庫問題的規定是由當事人約定;對於佔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的車位,草案則規定爲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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