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消費者狀告“如煙”產品存在隱瞞主要成分尼古丁危害等欺詐行爲一案在西城法院一審宣判。原告宋先生要求銷售“如煙”產品的全新大藥房西單店和中友百貨商場退貨,並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法院認定,“如煙”產品未遭禁止生產銷售,藥房進行了手續審查後才進行銷售,沒有過錯。
宋先生在起訴中羅列了“如煙”的“七宗罪”:諸如隱瞞主要成分尼古丁的危害;戒菸控煙功效未經臨牀驗證;說明書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稱該產品是香菸的最佳替代品,而且並非如宣傳是經有關認證機構認證的等。但這些指責沒有被法院認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如煙”產品說明書中對產品的特點寫明是根據“尼古丁替代法”設計。同時,“如煙”以及與其有關的“煙彈”分別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瀋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等機構進行的相關檢驗。而且被中國吸菸與健康協會定爲該協會認定產品。全新大藥房也是在對“如煙”產品的各種手續進行審查後,纔對外銷售的。
對於判決結果,宋先生表示還要考慮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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