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張餘慶等建議,警察接替城管,進行城市秩序管理。
目前,全國各城市都設立了一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對違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爲進行管理和執法,2006年《行政處罰法》實施後,相當部分城市實施了綜合執法試點,將針對自然人的違法行爲相對集中到該執法隊伍進行執法。張餘慶代表說,國家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對這支隊伍執法主體資格進行法定化;在履責過程中,沒有法律或法規賦予的針對自然人的有效執行手段,對其違法行爲束手無策;加上社會轉型時期市民對無證經營擺賣等行爲是否違法持不同觀點,這支執法隊伍執法頗受社會爭議。
張餘慶等建議,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需要相對集中交由行政執法警察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擴大《治安管理處罰法》範圍,對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無證診所、私宰生豬、無證經營、生產僞劣假冒產品等違法行爲的違法的自然人進行限制人身自由。
張餘慶說,城市中的無證經營、破壞市政設施、破壞市容環境等都是對城市有序管理的一種衝擊,嚴重的就會構成犯罪行爲,利用警察對自然人約束的強制力有效制止,可預防此類行爲演變爲犯罪行爲。另外,管理城市秩序的警察,也和交通秩序管理、森林管理、消防管理等警察一樣,只是警察社會服務和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個警種。他還建議,首先在深圳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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