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頒佈的各種法律法規之中,涉及範圍最廣、適用人羣最多的,應該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莫屬了。這部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法律第二條明文規定: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也就是說,無論你是開車還是坐車、騎車或是走路,只要你離開家門走出小區,便置身於這部法律的監管和約束之下。
凡事都有例外,就拿闖紅燈這件事來說,昨天天津市一名公交司機便遇到了這樣的“例外”:爲了搶救一名暈倒在車上的男孩,他不但闖了紅燈,而且一口氣連闖了兩個。最後孩子及時得到了救治,但是司機師傅卻面臨着有可能受到交管部門處罰的難題。
無獨有偶,近年來類似的事件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生,而每次出現“闖紅燈救人”事件都會引起人們廣泛的爭議:贊成意見認爲,司機的行爲是一種“無奈之舉”,這種見義勇爲的精神值得肯定;而反對的意見則認爲,“闖紅燈救人”方式會給他人帶來危險不值得提倡,而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理應受罰。
表面來看,這兩種意見都有一定道理,而這場“情大”還是“法大”的爭論也很容易演變成誰也說服不了誰的局面。但需要指出的是,救人與闖紅燈是受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規範調整的行爲,前者屬於道德規範調整,而後者屬於法律規範調整。最終面臨考驗的是我們的守法意識,我們國家正逐步走向法制社會,因此無論什麼時候,我們不能違反國家法律這條底線。如果守住了這個原則,很多問題就容易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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