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爲“消費和諧”。如何消除消費領域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和諧因素?新華社五個分社的記者發表了他們的看法。
廣西分社記者樑思奇:壟斷行業應做“消費和諧”排頭兵
當下,一些壟斷、準壟斷行業企業,藉助其在市場準入中獲得的“高地”,仍然習慣於我行我素、惟我獨尊的經營,對公衆的權益訴求不屑一顧,成爲影響消費和諧的重要因素。
作爲佔據壟斷地位的經營者,一些企業一味依賴產品和服務的“排他性”,依賴“霸王條款”來獲取利潤,實現增長。這些問題突出地反映了一些壟斷、準壟斷企業在“壟斷心態”支配下對消費者權益的漠視。
壟斷、準壟斷企業與一般企業不同,他們享受國家政策優惠,通過非競爭方式獲得資源,其產品和服務的覆蓋面廣泛,與民生息息相關,在國計民生問題上應更自覺、更充分地體現出對社會責任的擔當。換言之,他們不能成爲消費者維權的梗阻,而應該成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模範遵守者,成爲促進“消費和諧”的領頭者。
重慶分社記者王金濤:商家別借“3·15”作秀
近來一些商家紛紛把“3·15”當成商機,但不是實實在在地爲消費者提供優質商品和高質量的服務,而是熱衷於大搞“降價促銷”“虧本大甩賣”之類的作秀,有的甚至藉機拋售滯銷品、劣質貨。
商家不要太自以爲是,把作秀看成是“聰明之舉”。商家應以誠信爲本,只有注重商品質量,不坑害消費者,纔是立足之本,才能實現商家和消費者的雙贏。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已經非常健全,各級執法部門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行動越來越有實效,靠作秀來“撈一把”的商家,很可能“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內蒙古分社記者張麗娜:“最低消費”的行規應廢除
許多地方的飯店、酒店設立最低消費標準,這已成了餐飲業的行規,其實質仍屬“霸王條款”,此外還有各種名目繁多的規定,向消費者強制收取附加服務費,比如開瓶費、紙巾費、一次性筷子費等,有些額外費用甚至比菜價還高,這些都明顯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直接影響了“消費和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實現“消費和諧”,必須消除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強制性消費收費,破除商家自設的種種“霸王條款”。
福建分社記者塗洪長:農村不能成爲消費維權的空白點
福建省消委會聯合有關部門對福建農村消費品市場的一次調查結果讓人震驚:在抽取的67個批次的食品、日用品中,近一半的調味品、化妝品、洗滌用品不合格;80個批次的小家電中,合格率僅爲7.5%。
由此可見,隨着農村消費升溫和城市消費品市場監管力度加大,要嚴防各種假冒僞劣商品“上山下鄉”,不能讓農村成了消費維權的空白點。當務之急,要建立健全農村消費維權網絡,依託地方基層政府,在鄉鎮設立消委會分會,在村裏設立消費維權聯絡站和12315投訴站,架設起溝通政府與羣衆、城市與農村、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樑,上下合力營造農村消費的和諧環境。
山東分社記者王海鷹、王志:加強政府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面。實現“消費和諧”要加強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尤其是行政執法,行政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多一些責任感,少一些“踢皮球”,多一些事前監督,加強跟蹤監管,努力打造一個和諧、美好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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