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昨天天津市消費者協會指出《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有八點內容易被忽視,希望引起消費者關注。
一、《條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項目,都列入《條例》規範的範疇,條例要求經營者提供的獎品和免費服務等,都要按照正常的商品和服務對待,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條例》確立召回制度。經營者發現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可能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的缺陷,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並通知有關消費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或擴大,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已經售出的商品,應當採取召回措施。
三、《條例》規定,經營者提供少數民族使用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其年齡、智力特點和特殊需要,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或者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時間,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開放。
四、《條例》規定,經營者對在經營過程中正常獲知的消費者信息有保密義務,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蒐集與其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消費者信息。
五、《條例》規定經營者擬訂合同格式條款,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合同條款,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提示。不得利用格式條款逃避責任和限制消費者權利。消費者認爲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條款逃避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有權拒絕使用該合同格式條款。符合合同要約條件的商業廣告、通知、店堂告示,屬於合同格式條款。
六、《條例》規定,以電視直銷、互聯網銷售、郵購銷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應當與其廣告宣傳的外觀、性能、質量和用途相一致,並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如果與廣告宣傳不一致,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或者更換,郵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七、《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等公共服務企業,應當將其服務項目、服務規範、收費標準向消費者公開明示,定期徵求消費者對經營服務的意見。政府有關部門在擬定價格調整方案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未經法定程序,公共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對非因消費者原因造成計量增加的,公共服務企業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八、《條例》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委託或由受理機關、組織指定專門機構檢測、鑑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檢測、鑑定結果證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或者約定的,由經營者承擔;符合標準或者約定的,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行政罰款時,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民事賠償和行政罰款的,應當先行支付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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