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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王冰 通訊員王永強):從天津市節水辦獲悉,爲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鞏固本市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成果,市政府於日前發佈《關於在全市加快淘汰非節水型產品的通知》,要求在本市公佈節水型產品名錄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名錄,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產品,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禁止設計、採購、使用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產品,原有的建設項目限期更換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產品,確保到2007年底本市城市節水型器具普及率達到1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節水型城市考覈標準》的要求,確保實現2007年底本市城市節水型器具普及率達到100%的目標,市政府發佈《關於在全市加快淘汰非節水型產品的通知》,建立由市節水辦牽頭的市淘汰非節水型產品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並重點從四個方面全面推進全市節水型器具普及工作。
一是向社會公佈節水型產品名錄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名錄。由市節水辦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佈本市節水型產品名錄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名錄,並加大有關節水型器具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傳力度。
二是本市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產品。本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有關企業按照節水標準的要求,調整用水產品的設計方案,加快技術進步,使用水產品的性能指標符合節水標準要求;對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產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規定繼續生產不符合節水標準用水產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進行監督抽查,發現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用水產品的,依法對經銷、代銷單位進行查處。
三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禁止設計、採購、使用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產品。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安裝使用節水型產品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後,才能投入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對未按照《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標準CJ164-2002)和《節水型產品技術條件與管理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8870-2002,以上兩項標準簡稱爲“節水標準”)規定的指標進行設計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公共建築用水器具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違反規定使用不符合節水標準用水器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四是限期更換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產品。本市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其辦公場所和所屬各經營性、服務性、公益型公共場所進行自查,發現用水器具有跑、冒、滴、漏等問題的立即整改;發現用水器具屬明令淘汰產品的,在2007年6月底前更換爲節水型產品;發現用水器具不符合節水標準的,在2007年12月底前更換爲節水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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