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1房貸計息逢“大月”加一點
侵權案例2003年5月30日,楊小姐與某銀行簽訂了《房屋擔保借款合同》,借款55.7萬元,期限20年,月利率4.2‰,採用等額本金方式還款。但楊小姐發現,每逢“大月”即31天,銀行利息按月利率4.34‰算。如此一來,銀行每年至少多算5天利息,20年將多收5000多元。
律師點評:銀行“大月”多收1天利息,違反了雙方約定,屬於擅自違約行爲。此舉也涉嫌不當得利,更是對貸款顧客財產權的侵犯。
不合理2收取ATM機跨行查詢費
侵權案例2005年6月,持卡在某銀行ATM機上操作的鄧先生髮現餘額減少,又至另一銀行的ATM機查詢,發現銀行卡餘額繼續減少。通過對賬單,才獲悉被扣除了跨行查詢費共計1.5元。實際是,銀行從6月1日起對跨行查詢實施收費,每次0.3元。
律師點評:在《價格法》第十四條中,被列爲“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爲”首位的就是“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銀行間在跨行收費上相互串通,形成價格同盟,操縱價格,侵犯了銀行卡用戶的財產權益。
根據《價格法》第十八條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屬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範圍。因此,銀行無權擅自制訂並收取跨行查詢費。
不合理3機器“無能”卻不承擔責任
侵權案例去年3月,張先生通過銀行購買基金時,因名字中有一個冷僻字,基金公司第二天通知銀行,購買者名字和身份證對不起來,無法購買,但銀行並沒有就此通知儲戶。不久,基金上漲。張先生認爲,銀行當時出具了購買成功記錄,事後卻不及時通知無法購買,而銀行代理基金買賣是收費的,既然收費就要承擔責任。
律師點評:如果因設備落後給儲戶造成損失,銀行應該承擔過錯責任,儲戶有權索賠。銀行一方面賺錢得利,一方面又把風險推卸給儲戶,來保證自己“無風險得利”,這對儲戶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不合理4網絡銀行風險全由儲戶擔
侵權案例網絡銀行開張後,儲戶王小姐存進600元錢,但因病毒造成記錄全部消失。王小姐找銀行索要,卻被告知,銀行不爲此承擔任何責任。王小姐說,辦理網絡存款時,銀行沒有告知可能會因病毒造成儲戶損失,所以銀行要對網絡的安全承擔責任。
律師點評:銀行首先侵犯了儲戶的知情權。銀行有義務告知儲戶網上銀行的各種風險。銀行有比儲戶強大得多的網絡技術,且網絡都是銀行設計,就要承擔保護網絡安全和儲戶資金安全的責任,銀行沒有做到,理應賠償。
不合理5刷卡發生爭執先扣儲戶資金
侵權案例牛小姐從國外乘飛機回國,在飛機上購買免稅商品時,以爲第一次刷信用卡失敗,又刷了第二次。事後,銀行表示知道多扣了,但必須等他們和化妝品公司開戶商交涉完,才能把多扣的款還給牛小姐。
律師點評:銀行具有能瞭解所有信息和控制儲戶資金的能力,而儲戶除了儲存和提取外,幾乎沒有任何能力。像類似爭執,首先應維護儲戶的利益,應在覈查情況下,再扣款,不能先行扣款,查清後再退。
不合理6銀行卡遺失後遭盜刷責任自負
侵權案例李先生的銀行卡遺失,次日發現後到銀行掛失,發現已被消費15000元。銀行表示,李先生的卡是掛失前被消費的,責任應該由商場和李先生本人承擔。
律師點評:持卡在商場購物,商場需要覈對簽名,商場需要承擔責任。但銀行是委託人,商場是代理人,銀行有提醒商場覈對簽名的義務,因此應該由商場和銀行共同承擔。
不合理7透支幾分錢交數十元違約金
侵權案例金先生用信用卡消費時,透支了300元,還款時存進400元。可他忘記當月電話費超過了100元,如此又透支幾分錢。因爲這幾分錢,他在月末被銀行通知要繳20元違約金。
律師點評:儲戶因透支繳納違約金是應該的,但幾分錢就繳納20元顯然是霸王條款。
不合理8對小額存款收取管理費
侵權案例劉先生在銀行交了5元工本費,存了98元人民幣。一個月後發現存摺內錢少了。原來是銀行每個季度向存款低於300元的儲戶收取3元管理費。劉先生認爲,當初和銀行籤的格式合同中並沒有說明要交這些費用,銀行應退還被扣費用。
律師點評:儲戶與銀行簽訂的合同中,並沒有對“存款低於300元的儲戶收取管理費”的條款。而合同生效後擅自改變合同的行爲屬於違法。
不合理9櫃檯操作出錯儲戶埋單
侵權案例李女士在銀行存入100元,進行密碼設置時,重複輸入兩遍後被告知設置成功。此時,電腦再次發出輸入密碼的提示音,第三次輸入時,被告知輸入錯誤,要交納10元的手續費,錢款被凍結,7日後纔可被解凍。因爲工作繁忙,過了四五個月,李女士再去這家銀行辦理解凍取款,卻被告知丟失掛失申請單需要重新掛失,又交納了10元掛失費。經查詢,她發現被銀行扣除了3元的小額賬戶管理費,如此一共損失了23元。
律師點評:如果是電腦自動提示輸入密碼,就應該在儲戶輸入錯誤時作出相應的提示,這應該不存在技術上的問題。但通過銀行櫃檯職員的提示輸入密碼,就極有可能侵犯到儲戶的利益,密碼輸入是否錯誤對於儲戶來說是個謎。
不合理10外幣定期儲蓄角分不計息
侵權案例林先生自1998年12月起在銀行存入1338.09美元,於2001年3月16日將存款取出。按規定,銀行應支付利息127.418美元,結果卻少付了0.058美元。銀行解釋說,是由於外幣定期存款角分不計息。
律師點評:銀行違反了我國《商業銀行法》存款有息的原則,儲戶存進銀行的錢款,每一分都是儲戶的資金,都應該算利息。況且,每個顧客都有“零頭”,龐大的顧客羣的“零頭”就非常可觀,那給銀行帶來的收入應該屬於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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