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肥東縣委原副書記姜振華因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姜振華當庭承認確實收了別人的錢,但他認爲“我只收了錢但沒爲他們謀利,不應認定爲受賄”。
因肥東一開發商被牽出
“孫某的事情出來以後,我就想到要找紀委‘彙報’自己的情況……”姜振華在庭審中詳細地說明了自己的案發情況。姜振華口中的孫某,是肥東縣某集團董事長,去年肥東查處的多名腐敗官員,大都受過孫某的賄賂。
姜振華此次被指控受賄人民幣36.95萬元和美金5000元,而這其中,有人民幣近34萬和美金5000元,都是孫某所送。在孫某因涉嫌向瑤海區原區長王廣玉、肥東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大海、肥東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楊國順等多人行賄案發後,和孫某“交往過密”的姜振華感到了害怕。“我去了3次紀委想自首,但都沒找到人。8月2日,紀委就通知我去談話了。”姜振華稱,在紀委,他如實地交代了自己的情況。
百萬家產不能說明來源
姜振華現年54歲,曾先後擔任肥東縣委組織部部長、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職,2006年8月4日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受賄罪刑事拘留。
經調查,姜振華家庭現金、存款、房產等財產共計人民幣278萬餘元,家庭支出41萬餘元,而其能說明來源的財產爲184萬元,尚有百萬餘元的鉅額家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對於家裏的鉅額財產,姜振華說,他從不過問家裏的財務。他所知道的家裏的收入,只有工資和房租。而當公訴機關詢問他出租房的具體位置時,姜振華竟稱“我從來沒去過那個門面房,這些我都不過問”。
姜振華稱,他愛人從1984年開始一直在做生意,家裏收入尚可,他對錢“不太在意”。在被指控收了楊國順2萬元時,姜振華當庭稱,“我是糊里糊塗地收了錢,到現在我都不知道他送給我這些錢幹什麼。”
受賄罪能否成立成焦點
庭審中,姜振華當庭承認,他的確收了孫某、楊國順等人的錢,但他並不認爲自己的行爲構成受賄罪。他稱,他和孫某關係特別好,孫某給他錢,純屬親戚朋友間的正常往來。孫某從沒有向他提過任何要求,他也沒給孫某的企業提供過任何幫助,他和楊國順等人之間,也不存在權錢交易。姜振華的兩名辯護人也提出,公訴機關關於姜振華構成受賄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對此,公訴機關認爲,動輒幾萬、十幾萬的“正常交往”,是不符合合肥目前實際情況的。實際上,姜振華在孫某等請託人的很多項目或工作中,都起到了很大的幫助作用。雖然在這些幫助中,姜振華並沒有濫用職權爲孫某等人謀取非法利益,但並不影響姜振華受賄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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