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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顧客爲避免買到假貨,均選擇大超市和大商場購買名牌產品。殊不知,到樂購超市購買“dunhill”腰帶等產品的部分顧客,卻實實在在地遇到了“李鬼”。dunhill的生產廠商,憤怒之下奮起打假。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樂購超市構成商標侵權,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廠商鄧希爾公司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鄧希爾公司於1997年6月經中國商標局覈准註冊“dunhill”商標,現仍在有效期間。2005年8月,鄧希爾公司發現樂購公司銷售與其註冊商標“dunhill”完全相同標識的腰帶系侵權產品。於是委託他人在樂購公司購買標有“dunhill”標識腰帶一條,樂購公司開具的商品結賬單和電子結算憑證所列商品名稱爲“精滑道皮帶”;開具的購物發票“品項”一欄上標明爲“dunhill”皮帶。鄧希爾公司認爲,樂購公司銷售侵權產品,侵害了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故請求法院判令樂購公司停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餘元並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樂購公司在答辯時主張,該公司沒有銷售過帶有鄧希爾公司註冊商標的商品,其開具的“商品結賬單”和“電子結算憑證”中記載的商品名稱爲“精滑道皮帶”,發票中載明的“dunhill”內容是鄧希爾公司故意誘導其工作人員開出的。超市購物的特點是憑結賬單據到服務檯換取發票,可能存在兩票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且該鄧希爾公司購買商品的櫃檯是出租給銷售商的,有商場專櫃租賃合同爲證。因此,樂購公司認爲,鄧希爾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市高院審理後認爲,購貨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活動中開具的收付款憑證,收款方應當向購貨方開具與其銷售商品相一致的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鄧希爾公司提供的購貨發票等證據,可以證明樂購公司於2005年8月8日銷售了帶有“dunhill”商標標識的腰帶。另查,商場結算和發票均爲樂購公司開具,足以使購物人相信該商品爲樂購公司銷售,因此其與案外人之間的櫃檯出租合同關係,不得對抗第三人。同時樂購公司作爲大型超市的經營者,對商場出售的商品和商業行爲,均負有保證合法經營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不因出租關係而免除。故本案應認定鄧希爾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樂購公司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樂購公司銷售侵權產品且不能證明該商品的合法來源,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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