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宣判:疑人偷物打人致死第一被告被判無期,其餘11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北方網消息:備受矚目的“樂購防損員打死顧客案”由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十二名被告人均因犯有故意傷害罪被依法處刑,其中第一被告人譚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過多次開庭審理,今天上午,12名被告人再次站到了二中院的法庭上聽候審判結果。法院認爲,被告人譚健在共同傷害的犯罪過程中,地位作用明顯,是主犯。被告人李國營、董傑、高君、範連月、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或持械毆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亦是主犯。因此,應按其參與了全部犯罪處刑。被告人劉強、劉濤、張 、劉學輝、寧玉傑、李春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對他們減輕處罰。另外,對於李國營、董傑、高君、李某、劉強、劉濤、張 、劉學輝及寧玉傑的親屬代爲賠償任某部分經濟損失的情節,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據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譚健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李國營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董傑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範連月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高君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判處劉強有期徒刑七年;判處劉濤有期徒刑七年;判處李春光有期徒刑五年;判處張 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劉學輝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寧玉傑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回放
慘案發生在位於本市塘沽區的樂購超市內。2003年7月19日下午4時許,正在店內巡視的防損員李國營與山西來津顧客任某擦肩而過時發生了輕微碰撞。隨後,李發現掛在腰間的手機套開了,便懷疑任某蓄謀偷其手機,遂叫來店內其他“防損員”,將任某帶到超市四樓的“防損科”辦公室內盤問,強令其承認欲偷手機之事。雖經百般威逼、凌虐,任某仍堅決否認有偷手機的企圖。此時,惱怒的衆“防損員”一擁而上對任某拳打腳踢,並用皮帶、鐵圓凳、PVC管、腳靶等物進行毆打,後譚某又拳打腳踢任某頭面部等處,使任某頭部多次撞擊牆面,致其倒地昏厥。後任某被送往塘沽醫院醫治。2003年7月21日8時許,任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任某是被較鈍的物體打擊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本次涉案的被告人共有12名,其中年齡最大的25歲,最小的李某,在案發時還不滿18週歲。
死者任某未婚,直系親屬只有父母二人。聽說忠厚老實的兒子無端被人打死,兩位老人哭得肝腸寸斷。爲告慰兒子的在天之靈,他們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包括精神損失費、死亡賠償金在內的損失共計2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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