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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兼秘書長乾以勝在2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會上說,中國已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處他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這個法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並奉勸賴昌星回國投案自首。
針對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對賴昌星一案進展情況的關注和疑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13日做客新華網回答網民提問時表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系。
筆者發現,僅網易轉載該新聞的頁面,網友就留下了上千條評論,與以往網絡言論各種觀點針鋒相對不同的是,此次觀點一致的絕大多數對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表示不理解。確實,廈門『遠華』走私案是1949年以來我國最大的經濟犯罪案件,作為遠華案的主犯,賴昌星是否會被判處死刑已經成為是否能維護司法公正的表征。公眾對『不判賴昌星死刑』的承諾表示異議的另一面,是在中國目前的法制環境與反腐現實中,以賴昌星涉案金額之巨、給國家造成損失之大、『培養』貪官之多,公眾從朴素的是非和法律觀念來看,賴昌星應該獲得死刑纔能夠維護司法公正與社會公平。
但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並非損害司法公正之舉。如果按照大多數人的意思,只追求理想狀態的結果,不作出相應的承諾,以至於遣返遙遙無期,受到損害的最終是本國的利益。現實很清楚,作為主犯,賴昌星掌握著大量遠華案的直接證據和線索,對賴昌星緝捕歸國,對於『遠華案』的審結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
最高法作出這樣的承諾本身需要巨大的勇氣。司法承擔著維護社會公正底線的責任,各種社會矛盾在此交匯,司法部門承受來自各方的壓力。但司法運行有其自身的規律,人們往往為了追求實體正義,對程序正義表現出某種敵視或者質疑,著名的辛普森案在中國人想來就無異於天方夜譚;而當我們面臨著實體正義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實現的時候,則往往能夠以程序正義為武器進行批判,要求保障從程序上予以保障。二者的統一當然是最好的結局,但事實在於,很多時候案件的發生並不如設想那樣美妙,在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衝突之時,我們要選擇哪一方?
5年前劉湧案就是一個很好的反思樣本。二審沒有判處劉湧死刑,一時民意激憤,按照民眾的理解,此人『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就在最高法提審該案改判死刑之後,人們又紛紛發出『再審劉湧案挑戰程序正義』的呼吁,以及如此判決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質疑。我們發現,在很多時候,同一個案件中都可以發現對司法公正的矛盾理解,背後隱含的關鍵問題則在於:如何建立起邏輯一致、價值統一的司法傳統———雖然它有時候可能會讓部分人感覺沒有實現自己所設想的正義。
此次關於賴昌星引渡不判處死刑,最高法的坦然承諾則讓我們看到建立這種傳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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