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原甘肅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石星光被害案三兇徒被繩之以法後,因藏匿了一隻案犯的鞋子,從而被提起公訴的被告之一蔡毅喆,最終被宣告無罪而提起國家賠償,要求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其被羈押158天的經濟補償11581.40元。
2006年4月24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爲蔡毅喆的行爲屬知情不舉,不具備包庇罪構成要件,當庭宣告其無罪,蔡毅喆遂被取保候審。
後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抗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重新進行了審理。2006年12月29日,省高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據此,蔡毅喆認爲,自己共被羈押158天,向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其1158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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