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最牛釘子戶”遇上《物權法》
法院判“最牛釘子戶”搬遷,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稱:若《物權法》生效“釘子戶”可勝訴
全國政協委員、著名法學家樑慧星有句妙論:“《物權法》將終結圈地運動和強制拆遷,使其成爲歷史名詞。”
樑慧星的理由是,這部法律對土地徵收制度有明確規定:將商業用地排除於國家徵收之外,企業取得商業用地要與土地使用權人談判簽約。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16日表決通過《物權法》,將自10月1日起施行。
而19日,“最牛釘子戶”在重慶被判在3月22日前搬遷。如果用《物權法》來考量該事件,會是什麼樣的情況呢?
事件:“最牛釘子戶”成“孤島”
今年3月初,網上開始流傳一個帖子,題目是《史上最牛的釘子戶》,內容是一張圖片:一個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樓盤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棟二層小樓,猶如大海中的一葉孤舟。
隨後《重慶晚報》披露,圖片拍攝的是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鶴興路17號的房屋產權人拒絕拆遷,開發商將周圍房屋拆除後的場景。該房建築面積爲219平方米,屬於營業用房。當地房管局稱,該房是上世紀四五十年代修建的,屬於舊危房。現在,周圍都已拆,該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深坑,成了“孤島”。
拆遷協議沒達成拒不搬走
據《重慶晚報》報道,該“釘子戶”房屋產權人吳蘋稱,自己與丈夫繼承的房產有219平方米,產權證和國土證都齊全。而自己選擇了實物安置,要求開發商按產權證上的面積和用途,歸還相同面積的商業用房,並且提供臨時過渡門面,門面朝向不能改變。
而當事的開發商——楊家坪“百老匯”項目開發部經理王偉介紹,鶴興路片區項目改造從2004年8月31日貼出動遷公告,隨後整個片區280戶都已經搬走,唯獨剩下了吳蘋一家。公司與吳蘋進行了數十次協商,但她始終沒有接受安置方案。
據瞭解,該片區共計有被拆遷人281戶,拆遷面積12547平方米。到2006年9月,280戶均協議搬遷,僅剩吳女士1戶未搬遷。
法院裁定房主22日前搬遷
在雙方對峙中,19日,重慶方面傳來消息:重慶九龍坡區法院舉行聽證後,裁定支持房管局關於搬遷的裁決,併發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遷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該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將強制執行。
九龍坡區房管局稱,吳蘋要價太高,與開發商遲遲協商不下來,被拆遷處成了一片廢墟,又在輕軌線旁邊,嚴重影響了城市形象。爲了儘快解決這一問題,他們多次找吳蘋協商,但仍未協商成功。今年1月11日,他們作出行政裁決,要吳蘋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自行搬遷。由於吳蘋並未履行,他們只好向法院申請強拆。
法院聽取了雙方意見後,作出了支持房管局拆遷的裁定。吳蘋表示不服。
解讀:若《物權法》生效“釘子戶”應可勝訴
“最牛釘子戶”被判搬遷的消息傳出後,公衆對此反響強烈,大河網就此事開闢專欄進行討論。其中,有網友問:開發商憑藉財大氣粗就可以想佔哪塊地就佔哪塊地?
商報記者就網絡上部分網友的問題,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巖。
網友:開發商憑藉財大氣粗就可以想佔哪塊地就佔哪塊地?我還就不信這個邪了,堅決不搬看能怎樣?
朱巖:《物權法》對於拆遷這個問題新的主要規定就是在第42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該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法律賦予任何人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是受限制的,比如,你無權在大街上裸奔,儘管穿不穿衣服是你的權利。個人在行使物權時,必須要顧及公共利益。
《物權法》強調爲了公共利益,但是,這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權以及法律程序,都沒說得很詳細,這需出臺具體的規定來完善。
不過,在完善之前,根據目前公衆對公共利益的認識,開發商建商業用房,一般來說不屬公共利益範疇,所以,若《物權法》已生效,該“釘子戶”應可勝訴。
網友:對《物權法》抱有很大期望是不現實的,必須有配套的東西來支撐,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朱巖:這個說法我只贊成一半,任何法律都需要相應配套的法律來完善。但是《物權法》的出臺確立了很多以前沒有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比如,不動產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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