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現行行政法規和規章,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證,在過去一年裏,國務院對地方、部門報送備案的1581件地方性法規、規章進行了審查,對存在問題的31件法規規章進行了處理。”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各級政府的規範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如何避免“紅頭文件”違反效力更高的上位法的規定?又如何避免“紅頭文件”相互之間的衝突?
曹康泰說,2001年12月14日,國務院公佈了《法規規章備案條例》,這一條例旨在加強對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備案審查制度的執行力度,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該撤銷的,依法予以撤銷;該修改的,依法責成有關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條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相關備案制度,依法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發佈的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的監督,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按照2004年國務院頒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目前,全國31個省級人民政府已建立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其中有27個省級政府專門制定了政府規章,處理“紅頭文件”“走形”、“打架”問題。實現了“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綱要》頒佈後,國務院法制辦建成了法規規章備案數據和資料庫,絕大多數地方已經形成省、市、縣、鄉“四級政府、三級備案”的體制框架。
“總的來說,我國政府立法工作已經做到了有章可循。”曹康泰說,目前全國人大制定了《立法法》,國務院制定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也都制定了各自的立法程序和規則。
今年3月初,國務院辦公廳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下發《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佈失效;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整個清理工作要於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通知》明確,清理的範圍是現行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現行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具體承辦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負責清理本級政府、本部門制定的規章。
《通知》對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原則分別作出了規定。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佈失效;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佈失效;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完成後,清理結果將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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