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沒有哪一部法律像物權立法這樣充滿曲折和反覆,這與物權法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國轉型期的經濟社會變遷密不可分。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它上涉國本,下系民生,圍繞着物權立法的種種爭議,其實質就是不同權利劃分之間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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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新華社的報道稱,“中國發出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信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政治文明邁出了重要一步”。
從醞釀到出臺,被民法學者王利明謂爲“立法非常複雜”的物權法歷時13年,連破六審、七審紀錄,經歷了不同尋常的波折,在艱難中作出抉擇。
儘管有些反對聲音,但外界普遍認爲,物權法已經“呼之欲出”,不可阻擋。
艱難的芻議
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漢斌委託6位專家、兩位退休法工委幹部和1位法官組成民法典起草小組,他們的任務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權法。
這是王漢斌卸任前做的最後一件大事。這時,合同法草案正等待通過,物權法起草時機已經到來。
物權法於1994年被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但迫於經濟發展形勢,作爲市場交易保障的合同法優先啓動。合同法主要調整財產流轉關係,而物權法側重調整財產歸屬與利用關係,“物權”和“債權”均是民法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作爲整個民法典的基礎,物權法是其中最爲關鍵的一環。民法典起草小組提出“三步走”戰略:1999年3月出臺合同法;從1998年起,用四五年時間(大約到2003年)制定通過物權法;到2010年,完成“中國民法典”。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樑慧星受託起草物權法。他領導的課題組其實早於1993年成立,這一年春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寫入憲法。
樑慧星的建議稿於1999年10月完成。全國人大法工委組織第一次專家討論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提出不同意見,他成立了另一個課題組,於2000年底拿出第二份專家建議稿。
“兩稿的內容其實差別不大。”樑慧星說。最大的分歧在於,樑稿將所有權分爲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兩類,基本精神是“一體承認平等保護”,即“一元論”;而王稿則按“國家、集體和私人”劃分所有權,即“三分法”。
北京大學民商法教授尹田說,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一種技術劃分,“遠離意識形態”,“比較超脫”,“更多考慮物權法本身作爲法律規則獨立發揮作用,公法和私法界限分明”;而“三分法”源於現有三種所有制形態,“重視意識形態和現行政策,比較接近中國法律特點”。
樑慧星課題組成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回憶,討論樑稿時,有人質疑,“不強調國家利益,那還是社會主義法律嗎?”王利明課題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也認爲,從學術立場上,他贊成樑慧星的思路,但“三分法”“比較符合現實”。
“三分法”維持中國現行法律對財產所有權的分類,也獲得人大法工委的支持。尹田說,“三分法”的道理在於,國家所有權是無論如何迴避不了的,“孤零零的一個名詞擺在那兒很奇怪”;而且,“如果國家所有權不重點規定,通過都成問題”。民法典起草小組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說,在法工委看來,樑慧星的“一元論”根本無法通過。
2001年底,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在樑、王兩稿基礎上形成“徵求意見稿”,體例以樑稿爲主,所有權設計吸取王的“三分法”。
“徵求意見稿”同時也強調平等保護。平等保護原則是物權法的指導思想。王利明對本報稱,個別規定並不排斥對其他所有權的保護。但在樑看來,它在平等保護方面只是“跨了半步”:在“所有權”一編中,沒有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但三種所有權在三章中分別規定。“就像改革開放前報考大學填家庭出身”,樑慧星說,區別意味着不平等對待,“首先形式要平等”。
樑、王的爭論尚未在學界展開,2001年中國加入WTO,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李鵬提出啓動第三步戰略,應儘快進行民法典立法工作。民法學者轉向制定民法典;物權法已有“徵求意見稿”,沒有另外委託。樑、王的分歧還體現在,雙方各自起草了大部頭的民法典草案。
2002年12月23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物權法作爲民法典的其中一編,被首次提請審議。多數常委會委員認爲民法典尚不成熟,“以分編通過爲宜”,暫時擱置,抓緊制定物權法。
2003年,人大換屆年。身爲全國政協委員的樑慧星提議廢止這部“邦聯式”的民法典草案,他的提議沒有得到採納,並與立法工作機構產生了分歧。這個“中國民法典”的主要推動者宣佈不再直接參與民法典和物權法的學術討論會議。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物權法是否明確平等保護私人財產“大局已定”。
一萬多條公民建議
換屆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物權法納入“十五”立法規劃,並預計在2005年的十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但直到2004年10月,物權法草案才接受首次單獨審議,即第二次審議。
有學者透露,由於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通過在即,物權法暫被擱置。
孫憲忠列席了二審的討論。他認爲,物權法延後的主要原因還是學術準備不足,除了常委會委員們不懂以外,許多民法學家對物權法也只是一知半解,“基礎的常識都達不成共識”;也正因爲如此,“纔出現那麼多版本的建議稿”。
比如,孫憲忠主張拾得物歸還支付一定報酬,因爲保管等也需要費用,有不少學者提出:“這樣如何教育孩子?”還有一著名老教授問他:“我把包放你腳下,現在你跟我要報酬,行嗎?”孫回答說:“我們講的是遺失物,難道你自己找不到包嗎?”
從民法典抽離出來的物權法,在二審前進行了一次修改。2004年8月,人大法工委邀請了十多位專家,在8天的時間裏逐條修改草案。
武漢大學教授孟勤國回憶:“一審稿受到兩頭夾擊,對於國家所有權的保護,有的人認爲規定多了,有的人認爲規定少了。”
就在這時,香港經濟學家郎鹹平炮轟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質疑顧採取多種手段“套取”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流失一時成爲輿論焦點。第三次改革論爭拉開戰幕。
二審稿對國有企業財產權和農民集體所有權做了細化規定,有人統計,“國家”、“集體”的規定遠遠多於“個人” ,但三種所有權被歸到一章,保護私產方面也有了更多細則。
而三審轉眼已到2005年6月。最明顯的變化是明確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
2005年7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佈物權法草案,向全民徵求意見。
2005年10月,物權法“四審”如期舉行。一萬多條公民建議如何影響立法成爲被關注的焦點。公民房產權備受關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吸引了城市業主羣體的關注;建築用地70年屆滿可自動續期;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的建議更是大膽。
此時,物權法進入公民立法階段。民法學家樂觀地估計,2005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後,物權法有望在2006年的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提交表決。他們沒有意識到的是,在一萬多件公民意見中,一封特別的來信正在影響物權法的立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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