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關於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爲規範有獎發票的管理,今後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來徵收個人所得稅。據瞭解,“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爲20%。也就是說,假如今後國內居民有獎發票刮出1000元獎金,在繳納200元個人所得稅後,實際只能拿到800元獎金了。
有關部門同時強調,國內各級稅務機關或其指定的有獎發票兌獎機構,是有獎發票獎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
當天,記者從北京市地稅局相關處室負責人處瞭解到,此前北京市對於有獎發票獎金,不論金額多少,一律實行暫免徵收個稅的政策。目前,雖然該局尚未接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上述通知,但是該局一定會按照國家最新規定予以執行。過去北京市地稅局建議各餐館對於50元以下的有獎發票獎金,應爲顧客代爲兌獎。同時,各區縣地稅局和部分銀行也承擔着兌付有獎發票獎金的工作。今後,對於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將統一由稅務部門代爲兌獎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是允許某些銀行和餐館也承擔代爲兌獎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作,該局將另行出臺相關通知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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