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以來,楊武一直拒絕搬出。目前,他的房屋已成“孤島”。
截至昨天,被稱作“重慶最牛釘子戶”的楊武已經在自家的房子裏獨自過了3天3夜。3月22日,這幢早已成“孤島”的房屋並沒有被強制拆遷。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說,目前尚不能確定是否實施強制拆遷。
楊武的妻子吳萍則繼續向重慶市高院提起申訴,要求維護自家房屋的合法權益。
本案已進入執行程序
昨天,重慶市楊武房屋拆遷案進入執行程序的第一天,楊武仍然呆在這棟備受矚目的房屋裏。
立在楊家坪輕軌站對面工地裏的這棟房屋像一座孤島挺立着,四周是深十幾米的地基,上下需要繩索,周圍的輕軌站臺、房頂上聚集了數百名市民圍觀,不斷有人問:“拆還是不拆?”
楊武一直呆在樓頂,整理着房頂的木頭,偶爾朝着衝他呼喊的市民揮揮手。對於到場的數十家媒體記者,楊武表示,他不願接受採訪。
上午11點,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宣佈此案已經進入執行程序。
有記者問新聞發言人,爲什麼不按正常程序強制執行,是不是因爲輿論壓力。對此問題,新聞發言人未予迴應。
九龍坡區人民法院行政庭代庭長隨後向媒體介紹了此案的一些情況:
今年2月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行政裁決書,要求被申請人楊武自行搬遷,並將楊家坪鶴興路17號房屋交重慶市兩家公司———重慶市智潤置業有限公司和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拆除。隨後,法院受理此案。
3月2日,法院向被申請人楊武送達了聽證權利告知書和權利告知書,告知楊武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和其他訴訟權利。
3月5日,楊武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舉行聽證。
3月19日,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被申請人楊武的委託代理人吳萍、第三人重慶智潤置業有限公司、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均到庭參加了聽證。
法院最終責令楊武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行政裁決書第三項確定的義務,自行搬遷。
戶主向高院提起申訴
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的行政裁定,楊武和妻子吳萍表示不服。
3月21日,楊武登上自家的房屋,用繩索繫上一桶水和食品,獨自守在裏面,拒絕搬遷。楊武在房頂打起一面國旗。在房屋的外牆上,楊武懸掛了一橫幅,上寫:“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昨天,作爲楊武的代理人,吳萍已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接受記者採訪時,吳萍說,與開發商達不成協議,是因爲她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侵犯。她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撤銷行政裁決。
吳萍說,九龍坡區法院的裁定並不公正。她認爲,裁定書違背了高院下發的[2004]244號通知第三十九條規定:“城鎮房屋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爲不得裁定先予執行。”
二、恢復他們房屋的水電和交通。
“本來開發商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斷水斷電就是非法的,恢復這些基本設施,我們才能和開發商在一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談。”吳萍說。
三、負責做實物安置的3個公司的法人代表帶身份證驗身後,分別給安置協議蓋章。
“實物安置不像貨幣補償,拿錢就走人。實物安置必須所有方都得簽字,否則到時候有一方不承認,就拿不到實物補償。”吳萍說,她這麼考慮也是合情合理的。
開發商稱損失3000多萬
楊武的房屋地處九龍坡區商業核心地段,屬鶴興路片區。2004年,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智潤置業有限公司確定聯合對該片區實施改造。2006年,重慶正升置業有限公司介入這個項目,併成爲唯一的法人,與前兩個公司聯合開發。
昨天,重慶正升置業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廖建明對記者說,動遷以來,吳萍表示選擇產權調換,要求在拆遷範圍內按原被拆房屋所在位置、樓層、朝向補償安置,而開發商無法滿足她的要求。因此,談判一直無果。
“項目自2004年到現在已經投入3個億,每天利息損失達到6萬多。另外,還要承擔施工方的損失,公司員工每個月要發放工資。至今,因拆遷問題損失已達3000多萬元。”廖建明說,在兩年半的拆遷時間裏,如果實力不強,很多公司會被拖垮。無奈之下,他們向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定。
2007年1月11日,該局最終裁定,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位置在開發項目附近的斌鑫世紀城二樓;對被拆遷房屋的水、電、氣、閉路電話等設施和搬遷補助及經濟損失補助等費用的補償按相關標準進行補償。
廖建明說,就在該文本基本達成協議時,吳萍又提出條件,要求3個公司法人代表出面,並攜帶身份證,蓋公司章。但是,因爲南隆公司法人代表重病,便寫了一份情況說明和一份委託書,委託別人代簽。吳萍不同意。此事再次陷入僵局。
是否強制拆遷尚未確定
吳萍說,在達成協議之前,2004年,開發商就已斷水斷電。
廖建明對此予以否認,他說,斷水斷電的時間是在2006年底,原因是楊武的房屋裏一直無人居住。“如果裏面有人生活,絕對不會斷電斷水。”
昨天,作爲主管該片區拆遷的負責人,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拆遷管理科任科長說,停水停電是出於片區的安全考慮,並且是在等到只有楊武一戶時才斷的水電。但是,對於具體斷水斷電的時間,任科長表示不清楚。
任科長說,在他們所轄的區域中,之前都是採用協議拆遷,還沒有一戶是強制拆遷的。但是,如果吳萍和開發商一直達不成協議,他們只能按照相關條例辦理。
在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召開的新聞通報會上,該法院行政庭代庭長稱:“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和解及申請人自願撤回申請皆有可能,至於是否需要實施強制執行,目前尚不能確定。”
-鏈接
“重慶最牛釘子戶”
拆遷進程
2004年8月31日
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鶴興路片區項目改造貼出動遷公告。
2004年9月
該片區280戶陸續搬遷。
2005年2月
拆遷人向九龍坡區房管局提出拆遷行政裁決,要求裁決吳家限期搬遷。
2006年9月
開發商委託專人向吳萍送達安置意見書,但雙方協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
2007年1月8日
鶴興路片區拆遷聽證會召開,被拆遷人未到場參加。
2007年1月11日
九龍坡區房管局下達拆遷行政裁決書。
2007年3月19日
九龍坡區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關於搬遷的裁決,要求被拆遷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該房屋。
2007年3月22日
法院未進行強拆。
-專家說法
以“物權民主”解決極端事件
昨天下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葉林對記者說,“重慶最牛釘子戶”事件的結局必然是房屋被強制拆除。對於此類事件,葉林呼籲以“物權民主”來調整拆遷人和業主的極端權利。
葉林說,拆遷人和業主都擁有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應該被絕對化,應該有一箇中間機制。他將這種中間機制稱作“物權民主”。他舉例說,在香港,如果對某一小區進行拆遷,如果有95%的業主同意,就可以進行拆遷。低於5%的業主即使不願意拆遷,也應該遵從民主的意願。
葉林認爲,在法理上,對於純商業項目,政府應該先徵求房屋業主們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將土地出讓給開發商。“理論上,政府徵地時如果業主不同意,也不應該出讓土地,但這種情況從來沒有出現過。”
葉林說,在擬定《物權法》草案時,曾有意見說,在關於因公共利益而影響私人權利的問題中,應該將“公共利益界定清楚”,但事實上,這一點卻無法做到。社會也需要累積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個案,以讓公衆清晰:何爲公共利益。而“重慶最牛釘子戶事件”就是一個非常好的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