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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鶴興路片區建設效果圖 |
3月25日下午,重慶九龍坡區城市房屋拆遷工程處趙榮華主任約見本網記者,就楊家坪鶴興路片區舊城改造工程強拆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鶴興路片區爲什麼要進行拆遷?
趙榮華:鶴興路片區地處九龍坡區商業核心地段,該片區80%的房屋繫上世紀40、50年代前修建,多數爲穿逗夾牆等簡易結構建築,年久失修,危舊破爛,並多次發生火災和垮塌事故。經專業技術部門鑑定,80%左右的建築系危房。近10多年來,被市、區兩級列爲消防安全、房屋安全重點監控及整改片區,安全隱患極其嚴重,廣大羣衆急切盼望對該片區實施改造。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多次呼籲儘快對該片區實施舊城改造,以消除安全隱患,爲該地區居民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記者:鶴興路片區的拆遷是不是合法?
趙榮華: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項目業主取得了國土、規劃等部門的批准文件,落實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制定了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向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了申請,經審查後,依法取得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該項目的拆遷是合法的。
記者:拆遷許可證是否過期?
趙榮華: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該項目2004年8月31日領取拆遷許可證後,於2004年9月5日啓動了拆遷,拆遷許可證爲有效,拆遷行爲合法。
記者: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趙榮華: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規定》的規定,經片區被拆遷人公開投票選擇評估機構,當選評估機構根據《國務院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第24條、《重慶市城市房管拆遷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確定了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並在現場進行了公佈。
記者:拆遷人提供了哪些補償安置方式供被拆遷人選擇?
趙榮華:根據《國務院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第23條、《重慶市城市房管拆遷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拆遷人提供了貨幣安置和房屋安置兩種方式供被拆遷人選擇。
記者:拆遷雙方關於補償安置的分歧是什麼?
趙榮華:拆遷人提供了多處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如謝家灣正街艾佳沁園C棟平街層的現房;楊家坪步行街內斌鑫世紀城期房;鶴興路拆遷範圍內新建房屋負一層的期房;後又增加了鶴興路拆遷範圍內新建房屋一、二層多處位置供被拆遷人選擇。而被拆遷人仍堅持要"原位置、原樓層、原朝向、原面積"還房,同時要求拆遷人另給予自1993年3月以來的經濟損失賠償500餘萬元。
記者:爲什麼不能按被拆遷人的要求按原位置、原樓層、原朝向、原面積還房?
趙榮華:按照經批准的楊家坪步行商業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城市形象設計,該區域部分地塊已實施楊家坪環道、大件路、輕軌、公交換乘車站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剩餘地塊才作爲辦公、商業住宅綜合建設用地,被拆遷房屋所在位置爲大型商場,無法滿足被拆遷人提出的"四原"的獨立安置要求。拆遷人提供被拆遷範圍內的多處可獨立經營的位置供其選擇,符合拆遷條例按價值補償安置的原則,同時也是充分考慮了被拆遷人的實際利益的。
記者:爲什麼拆遷雙方在這麼長的時間裏都沒有達成協議?
趙榮華:自拆遷以來,雙方在具體補償安置方面分歧較大,被拆遷人楊武不直接與拆遷人協商補償安置事宜,由其妻吳蘋出面與拆遷人協商。吳蘋一方面認爲協商不充分,另一方面又在拆遷人未滿足其要求的情況下回避與拆遷人聯繫,拒絕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導致拆遷雙方長時間無法達成協議。
記者:爲什麼房管局介入鶴興路拆遷糾紛?
趙榮華:拆遷補償安置系拆遷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爲,在拆遷雙方有意願進行協商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干預。拆遷雙方在長時間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拆遷人根據《重慶市城市房管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行政裁決申請。房管局受理並依法下達行政裁決,屬依法行政,符合法律規定。
記者:房管局是否可以申請司法強拆?
趙榮華:根據《國務院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重慶市城市房管拆遷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在行政機關依照條例規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當事人逾期拒絕履行的,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