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航空公司的機長張軍辭職後,起訴要求與航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結果航空公司提起反訴並索賠培訓補償費等600餘萬元。昨天,順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42歲的張軍訴稱,他從1979年起在部隊飛行,2001年應聘到新華航空公司,擔任正駕駛,2004年升爲機長。去年6月,他提出辭職,7月17日之後不再飛行,後市勞動仲裁委裁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張軍支付違約金42萬餘元。因認爲公司還應支付他安全生產獎14萬元,張軍起訴至法院。結果,航空公司立即反訴要求張軍支付招聘費用8萬元、培訓補償金等557.5萬餘元,加上42萬餘元違約金共計600餘萬元。
“飛行員都是用金子堆出來的”,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通常培養一名機長需要8年到10年的時間,航空公司需要支付包括改裝、複訓、航線、帶飛等鉅額培訓費用。飛行員的離職,將給航空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因此民航總局規定,飛行員離職後,對培訓費的相關補償標準爲70萬至210萬元。
張軍則認爲,航空公司所訴違約金和補償金有很多是重複計算的。他說自己到公司時已經是正駕駛,是成熟的飛行員,無須支付公司培訓費用。而且他本身就是駕駛民用機型的機長,只不過駕駛的是麥道,到公司來後改爲駕駛波音,公司對他的培訓成本遠低於招錄一名新手。
據悉,因航空公司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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