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個月前已經作出了有利於我們的終審判決,也有下家願意爲我們支付賠償款,但我們仍然走不成。”13日晚,原東航江蘇分公司飛行員孟斌對《第一財經日報》說。
去年11月,包括孟斌在內的東航江蘇分公司9位飛行員集體辭職,另一名飛行員佟曉波也單獨提出辭職,此事被媒體稱爲“東航10機長辭職事件”。然而時過一年,他們當中沒有一個人最終能夠離開。
本月13日晚,本報記者見到了其中的兩名飛行員孟斌和郝亮。
孟斌、郝亮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下稱“民航華東局”)一份“規範飛行員流動的規定”不久前悄然出臺,東航江蘇分公司正是以該規定爲依據,拒絕執行法院判決。
飛行員辭職終獲法院支持
去年11月17日,孟斌等9名飛行員以東航江蘇分公司拖欠其加班費爲由提出辭職,並於12月18日不再上班。隨後,他們分別向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東航江蘇分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要求東航江蘇分公司爲其辦理勞動檔案(含飛行記錄本和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這兩項下稱“技術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東航江蘇分公司則提出反訴,要求每位飛行員賠償公司210萬元。
仲裁期間,有一名飛行員與公司達成和解,重新回去上班。
今年3月,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解除8位飛行員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要求東航江蘇分公司爲辭職飛行員辦理勞動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東航江蘇分公司的賠償請求則被駁回。
東航江蘇分公司不服裁決,於3月28日訴至南京市江寧區法院。江寧區法院於6月作出一審判決,認爲飛行員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符合《勞動法》規定,確認雙方勞動關係已於去年12月18日解除。
江寧區法院判決東航江蘇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爲飛行員“辦理完畢”勞動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自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飛行員的技術檔案由東航江蘇分公司封存保管,6個月後交民航華東局暫存保管;辭職飛行員自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給東航江蘇分公司賠償款107萬元~186萬元不等。
東航江蘇分公司不服上述判決,於8月上訴到南京市中級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維持其與辭職飛行員的勞動關係、無須轉移勞動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無須移交技術檔案、飛行員還須向公司賠償210萬元。
10月16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爲,辭職飛行員和公司的勞動關係已於去年12月18日解除,飛行員的技術檔案是飛行員從業必備的資料,直接影響到飛行員勞動權的實現,因此“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後”,航空公司應按規定辦理技術檔案的封存保管和轉移手續。
已有2人回去上班
孟斌和郝亮告訴本報記者,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他們曾與東航江蘇分公司交涉,要求其執行判決,辦理各種檔案的轉移。他們準備加盟的下一家航空公司也多次與東航江蘇分公司協商接收和賠償事宜。但東航江蘇分公司至今未配合。
“就算沒有下家幫我們賠款,爲了儘快找到新崗位,我們哪怕借錢也會湊齊賠償款。問題是東航江蘇分公司根本沒打算放我們走。”孟斌說。
“東航江蘇分公司以民航華東局新出臺的一份文件爲依據,告訴我們說:公司每年只有兩個流動名額,讓我們幾個人抽籤決定哪兩個人可以離開。”孟斌和郝亮說。
他們所說的這個文件,是民航華東局今年9月21日下發的《關於規範民航華東地區飛行人員流動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每年確定允許流出的飛行人員比例,每年允許流出的比例應控制在本單位飛行人員總數的1%以內。
據悉,《辦法》的討論稿在徵求意見階段引起了較大爭議,而後於9月推出。
據瞭解,去年提出集體辭職的9名飛行員中,除前述有1人在仲裁階段與公司達成和解後重新上崗外,後又有1人在南京市中院的終審判決後回到工作崗位,還有1人據稱也將於近期重新上崗。單獨提出辭職的佟曉波也經歷了仲裁、一審和終審,終審判決結果與孟斌等人基本相同,但他至今也未跳槽成功。
“(法院判決)執行起來太困難了!”孟斌感嘆說。
本報記者昨日致電東航江蘇分公司副董事長、黨委書記蘇國新,詢問飛行員辭職事件的處理進展情況。蘇國新回答說:“我現在不能跟你多談這個事,東航目前正在開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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