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依據內部規章制度,隨時開除職工?日前,天津市北辰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做出了否定的回答。男子馮千(化名)是在與同事發生扭打後,被其單位某玻璃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開除的。馮千在勞動仲裁部門申訴成功後,玻璃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撤消仲裁裁決,但北辰區法院經審理後,一審駁回了玻璃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的判決告訴人們,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不是法律,這些規章制度如果合法就是有效的,內容或制定程序上存在缺陷的規章制度在法律上則是無效的。
今年56歲的馮千2006年1月來到某玻璃公司工作,成爲該公司一名管理人員,並獲得了一份期限到2009年的勞動合同。去年7月的一天上午,馮千與一名同事發生爭執後,先動手打了這名同事一下,接着雙方就扭打在一起。在被勸開後,馮千未再採取任何過激行爲,並積極配合公司寫出書面報告,且向同事和公司承認了過錯。
玻璃公司認爲,馮千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於是在未徵求工會意見或經其他職工民主討論程序的情況下,當日對馮千做出瞭解除合同的決定,但馮千未接受公司下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006年9月,馮千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訴,要求玻璃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支持了馮千的申訴請求。但玻璃公司卻不服該裁決,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駁回馮千的全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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