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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孔繁禮 |
3月28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山東省經貿委副主任孔繁禮特大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孔繁禮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孔繁禮,1949年1月2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籍山東省曲阜市。1998年6月任山東省經貿委副廳級巡視員,2000年6月至案發任省經貿委副主任。因涉嫌受賄罪,於200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孔繁禮自2002年10月至2006年春節前,在擔任山東省經貿委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進口汽車配額分配、典當行設立、企業改制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15個單位和個人所送人民幣、美元、銀行儲蓄卡、購物卡、手錶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6萬餘元。案發後,受賄贓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孔繁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案發後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且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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