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3月27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對構成針對婦女性騷擾的行爲進行了比較明確的界定,五種形式性騷擾被禁止,防範職場性騷擾也寫入草案。
《修訂草案》規定,禁止違反婦女意志,以帶有性內容或與性有關的行爲、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對其實施性騷擾。
省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士說,根據《修訂草案》,針對婦女的“行爲、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等,只要“違反婦女意志”,並有主觀意圖,且帶有性內容或者和性有關,均可被視爲性騷擾。
針對目前在一些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時有發生的性騷擾現象,《修訂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建立適當的工作環境、設置必要的監控裝置、制定適當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修訂草案》還明確了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法律責任。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省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許道生說,《修訂草案》的相關規定借鑑了外省市的立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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