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今天在第五次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要通過推進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爲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理行政案件提供製度保障。
1990年10月,《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標誌着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全面建立,由此開啓了民告官之訴。
據統計,2000年至2006年,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639736件,平均每年比前10年年均受案數上升16.78%。對於違法或者顯失公正的行政行爲,依法判決撤銷、確認違法無效或者變更;對於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行政職責的,依法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7年來,共審結此類行政案件134260件,佔全部行政案件的20.99%,有效地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當前行政爭議數量日益增多,加入世貿組織要求法院承擔司法審查的新職責,對我國行政審判提出了更大挑戰。肖揚坦言,當前影響行政審判工作發展的因素中,司法環境仍然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有專家剖析指出,有的地方政府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和非法干預行政審判的問題比較突出,行政審判中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和執行行政案件的行爲,以致存在着“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的現象。
肖揚指出,有的地方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存在畏難心理,認爲行政審判難度大、風險大,怕得罪政府或有關行政機關,不敢行使司法監督權,或是明知行政行爲違法,卻違心裁判,矛盾上交。也有些法院熱衷於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願受理和審理行政訴訟案件;非法干預行政審判的現象在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存在,對當事人訴權加以限制的“土政策”還沒有徹底清除,造成當事人“告狀難”。
“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壓力大、難度大,不少羣衆既對法院是否‘官官相護’、能否秉公執法心存疑慮,又對獲得公正裁判充滿期盼。”肖揚說,要糾正行政審判可有可無、甚至認爲行政審判惹事生非的錯誤認識,敢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監督職責,敢於出面抵制非法干擾。
爲破除非法干預和地方保護,浙江、福建、湖南、遼寧等地法院通過推行異地管轄、提級管轄,即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經原告申請、基層人民法院提請或者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指定到本轄區內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審理,實行異地管轄。
浙江省實行異地管轄有效解決了行政審判“告狀難”的問題。以前有的基層法院不敢受理的案件,原告現在可以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中院受理或指定其他基層法院管轄,讓法院和法官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審判,作出公正的判決,有效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浙江台州從2002年7月至2005年年底,共審結一審異地管轄案件447件,其中被告敗訴158件,敗訴率達35.35%,爲同期審結的非異地管轄案件的2.5倍。
“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改革,可以起到以較小的代價,解決長期困擾行政審判問題的作用,對於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審判意義重大。”肖揚說。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相關司法解釋,通過擴大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