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某等77名“景欣園”小區業主,因認爲開發商未依照售房時的承諾,向業主提供天然氣、24小時生活熱水、獨立供暖系統等多項配套設施,而將北京市民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民望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判決民望公司爲業主接通天然氣,但駁回了業主的其他訴求。
本案雙方均對此判決結果不服而提出上訴。近日,二中院已經受理了此案。
業主:小區設施不配套
2006年11月,賀某等77名業主訴至一審法院稱,他們於2001年購買了民望公司開發的通州區“景欣園”小區商品房,現入住已久。但民望公司至今仍未依照售房時的承諾,向其提供天然氣、24小時生活熱水、獨立供暖系統、防盜監控設備、兒童中心、老年活動站及寬帶等多項配套設施。
同時,業主們認爲,民望公司提供的綠地、底商、小區道路、自行車位、停車位等多處公建面積不足。
此外,民望公司在業主入住時還多收取了320元有線電視初裝費。故原告起訴要求民望公司依約提供上述配套設施,並返還已收取的有線電視初裝費320元。
被告:已過訴訟時效期
而被告民望公司則辯稱,賀某等業主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且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該公司收取的有線電視初裝費,是按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代收。該公司已就開通天然氣及提供24小時熱水問題,對業主進行了補償,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被告需接通天然氣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民望公司負有爲業主開通天然氣的義務。在業主入住時,因市政管道尚未鋪設到小區外,景欣園小區不具備接通天然氣的條件。
但2004年底市政天然氣管道已鋪設完畢,現景欣園小區已具備接通天然氣的條件,故賀某等業主要求民望公司爲其接通天然氣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未就其他請求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也未在入住後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民望公司在判決生效後120日內,爲賀某等業主所購房屋接通天然氣,同時判決駁回了賀某等業主的其他訴訟請求。
但賀某等77人及民望公司均不服原判,上訴至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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