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於出車禍後,領取相關賠款之前自殺身亡,該筆賠款由此成爲遺產。此後,責任單位將全部賠款交與死者妻子,死者母親遂以合法權益受侵害爲由起訴。兩審之後,法院判決被告責任單位將賠償款的三分之一,即1.3萬餘元給付死者母親。
2005年7月2日,天津市中年男子趙某乘其單位班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趙某多處骨折。經查,該班車爲趙某所在單位從一家旅行社租用的,肇事司機齊某爲該旅行社職工。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認定齊某承擔全部責任。同年11月15日,趙某自殺身亡。趙某死後,其妻盧某與旅行社於同年12月6日簽訂賠償協議,盧某領走了4萬元賠償金。趙某80多歲的母親李某得知此事,以賠償款全部由盧某領走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爲由,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及趙某生前所在單位給付其應得的賠償款。
法庭上,被告旅行社辯稱,其與趙某自殺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在趙某治療期間,旅行社已賠付趙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8.6萬餘元。因此,不同意原告訴求。
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交管部門認定齊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且齊某是在履行職務期間發生事故,故上述旅行社對於趙某的損失應予賠償。旅行社明知趙某死亡,在沒有通知李某的情況下將賠償款直接交付盧某,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將4萬元賠償款的三分之一給付李某。如旅行社認爲其給付的賠償款已由盧某領走,可據證另行追償。
本案主審法官提出,雖然李某對於趙某自殺死亡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沒有提供證據,但趙某的自殺死亡事件確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尚未解決之前。李某、盧某作爲趙某的母親及妻子,均是趙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上述旅行社卻在趙某死後,僅與盧某一人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明顯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權益。考慮到李、盧二人實際情況,法院酌情對賠償款按上述比例予以分配。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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