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聲起 兩份調查存在明顯瑕疵
但是質疑的聲音仍然存在,這兩份調查報告存在明顯瑕疵:能反映當時是否有警車、120車通過該路段的監控錄像竟然無法拿到,原因被解釋爲當天18時至21時停電,因此無法進行監控錄像!
還有人指出:“豐田霸道車將劉明明帶到的最後地點附近就有一家醫院。而劉明明的同伴多次撥打120求救,但是這家醫院卻沒有收到救援的指令。”
顯然,在事實的真相究竟如何的問題上,如果沒有更多的鐵證,爭議還是不可能消失的。
關於豐田霸道車和繞道警車:構成犯罪
洪道德教授分析,如果豐田霸道車上坐的是警察、如果確實存在警車繞道而行的情況,那麼性質是非常惡劣的,這就不僅僅是違反職業道德、見死不救的問題,而是已經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章專門規範了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其中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作爲警察如果不盡到職責,其面臨最嚴重的起訴就將是故意殺人。因爲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明知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而放任不管屬於間接或故意殺人。
因此,在豐田霸道車上的兩人已經被證實確實不是警察的情況下,調查清楚是否存在繞行警車就非常必要。
關於120:承擔行政責任
洪道德教授說,如果確實存在這輛120車,車上的工作人員沒有盡到救死扶傷的義務,確實是有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由於該車並非是指揮中心指派來接劉明明的專車,那麼該車司機和工作人員就不屬於“抗命”,在這種情況下,該車司機就只有行政責任而沒有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他的行爲還沒有觸犯法律,不構成犯罪。
同理,如果豐田霸道車上的兩人屬於國家公務員,在無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應該要求他們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
關於小診所:有民事責任
對於劉明明被小診所拒收的遭遇,洪道德教授分析說,這個情況比較複雜,還要看這個診所是否是依法設立。
但不管怎樣,開設診所就意味着診所的法人發出了治療病患的要約,在民事上有義務醫治患者,而該診所將病人推出不管正是造成劉明明死亡的部分原因之一。因此在這件事情上,診所是有民事責任的。死者的家屬完全可以將該診所列爲民事賠償的被告之一,要求對方給予適當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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