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讀到一則消息,被媒體稱爲“兩會”前的“重磅”新聞。是說國家“將組建預防腐敗局”,而且“已通過中編辦審批”。聽後,實感欣然。
生活中,我們都知道防病優於治病,防病的代價遠遠小於治病,更不用說那些讓人傾家蕩產、後悔莫及、無可挽回的晚期“癌症”。道理如出一轍,預防腐敗與懲治腐敗的關係,同樣如此。
上海32億被挪用的社保資金被追回了,廣東東莞“豪賭鎮長”李爲民也交回了幾個億,但是更多腐敗行爲的損失,一旦造成便無可挽回。比如,摻雜了“煤腐敗”的影響,僅2004年8月14日至22日短短的9天時間裏,山西就發生5起煤礦事故,99條性命葬身礦井之下。
要堅決的懲治腐敗,最大限度的扼制腐敗,但更要有效的預防腐敗。這些年,我們欣喜地看到,中央反腐策略正在由注重懲治向懲防並舉、注重預防上轉軌。預腐局的組建,是一記強音,按反腐專家的話說,“是中國在反腐敗問題上的制度創新,是吸收和借鑑發達國家預防和懲處腐敗的先進經驗。”“從注重事後懲治向注重事先預防爲主轉變,是反腐敗鬥爭走向成熟的重要標誌。”當然,也許有人會質疑,“反腐機構已經不少,紀委、監察部、檢察院,再成立一個預腐局,多花納稅人的錢,有必要嗎?”誠然,組建預防腐敗局,新增了一個部門,新增了不少人員,新增了不少開支,但是,對貪官而言,卻也新增了一道“緊箍咒”;對國家和個人的“錢袋子”而言,也新增了一個“保護神”;在老百姓眼裏,也新增了一層希望。貪官中有一部分“外逃出洋”的,捲走了中國數百個億,光是原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行長餘振東,就涉嫌侵吞國有資產4.85億美元,老百姓恨得牙癢癢,但“鞭長莫及”,目前我們基本束手無策。據說,組建國家預防腐敗局是落實《反腐敗國際公約》、加強國際反貪合作的一個具體舉措。2007年春節,涉嫌攜帶10億貪污鉅款潛逃加拿大的前中國銀行哈爾濱河鬆街支行主任高山在惶恐不安中度過。此前,“遠華”案主犯賴昌星剛剛結束加拿大高院的聆訊。如果,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了,能夠在這些“外逃”貪污嫌犯身上有所作爲,改變無力懲治“外逃”貪官的尷尬處境,那麼,與這些貪腐所造成的損失相比,新增一點預防腐敗局的“正當開支”,我看還是值得的,老百姓也還是能夠接受和理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