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剛買了1個多月的電腦,卻被未滿18歲的兒子私自以極低的價格賣給一家電器經營部。母親發現後,多次討要未果,於是將電器經營部的老闆告上法庭,此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這位母親的訴求得到了支持。
原審法院查明,2006年5月30日,天津市塘沽區居民付某花5049元買了一臺電腦,1個月後,其子夏某便將該電腦以1700元的價格私自賣給了塘沽區一家電器經營部,事後付某雖多次追討,對方均不歸還。
爲此,付某將收購該電腦的電器經營部老闆王某告上法庭,訴求法院判決經營部老闆退還其子擅自出售的電腦。
原審法院認爲,原告付某所購電腦是其家庭共有財產,在沒有其授權的情況下,兒子夏某私自將電腦賣出,而賣出後,付某對該買賣行爲也未進行追認。
同時,夏某未滿18歲,且爲在校學生,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該筆交易數額較大,與其年齡、智力認知程度不符,因此,法院認定該買賣行爲無效,據此判令由王某返還電腦,付某退還1700元,法院同時判令,如被告不能如期返還電腦,應給付原告電腦折價款2849元。
接到判決後,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爲,夏某當時從外表上根本看不出是未成年人,而其在收購電腦的過程中查看了電腦的使用記錄,證實該電腦一直由夏某使用,因此他有理由認爲夏某有處分電腦的權利,故自己收購電腦的行爲並無不妥,希望二審撤銷原審法院判決。
市二中院經審理,支持了一審法院觀點,終審依法駁回了王某的上訴,判令維持原判。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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