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報》4月9日刊發的報道《莫讓超市店中店成灰色角落》,很有普遍性。如今許多大型超市都在覈心賣場四周安置衆多店中店,有些店明目張膽地出售不合格產品,當消費者認爲超市應對此負責時,超市卻稱他們之間只是租賃關係。
超市把帶着“品牌背景”的鋪面租出去,賺租賃費;店中店則憑藉超市牌子和人氣掙錢。這樣看租賃關係,雙贏。然而怕就怕問題一來,“雙贏”的二位,或者推來推去,或者一位已經“走爲上策”,一位大叫“我管不了”。
普通消費者看不到“雙贏”之間簽了什麼契約,他們只知道認“牌子”,以爲在大超市裏買的東西,還能有假?可很多人不懂這個“裏”,究竟“裏”到什麼程度?也正是這樣的模糊認識,給了一些店中店以“操作空間”。同時,超市也儘可以在放心數着租賃費的時候,而不用擔什麼責任,因爲超市“對此也很無奈”(報道中語)。再加上監管不利,出了問題誰埋單?往往是消費者。
責權利相統一,是人所共知的。但有時候,一些單位和部門總想辦法把“權”和“利”拿到手,而把“責”推乾淨。往往是:各方的說法都有理,就是居中的百姓“沒理”。所以讓一些普通人不得不在這“太極推手”中賠上時間、精力、金錢,到最後或許還要爲“責”埋單。(文/東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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