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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因非法收受“好處費”“感謝費”等計87萬元,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民政局原局長李業棣犯受賄罪,近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受賄所得87萬元予以追繳。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至2006年10月,李業棣在擔任合肥市包河區民政局局長期間,在該局下屬的社區服務中心大樓建設工程中,先後6次收受他人給予的“好處費”75萬元,後又在該局下屬的原合肥市光榮汽車修理廠土地出讓中,收取土地購買方的“感謝費”12萬元。
公訴機關認爲,李業棣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共非法收受他人賄賂87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業棣在擔任合肥市包河區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87萬元,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李業棣在被查處期間,主動交代未被掌握的受賄事實,其行爲應視爲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前將受賄所得全部贓款退還行賄人,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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