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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本市10大區域點位禁設戶外廣告;同時,設置戶外廣告都要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造型美觀,裝飾新穎。
文物保護單位禁設戶外廣告
本市禁止在以下區域或位置設置戶外廣告(不含牌匾):1、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軍事機關駐地;2、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築保護地區;3、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4、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5、公共綠地、河道水面、湖泊;6、涵洞、立交橋(不含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7、透視圍牆、護欄、道路隔離帶、臨時棚亭;8、異型樓頂、坡屋頂和居民住宅樓;9、市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10、市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位置。
《規定》要求,在道路兩側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影響通行,不得遮擋綠化和市容景觀,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交通信號,不得妨礙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同時,戶外廣告不得設置在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上。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沒有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不準設置戶外廣告。
臨時設置戶外廣告有嚴規
組織舉辦各種活動需要臨時設置戶外廣告的,要按照準予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置,期滿必須自行拆除。經准予設置標語、條幅的,設置單位和個人要在活動結束後24小時內自行拆除。否則,將被處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拆除沒有經過准予設置或超過期限設置的戶外廣告,不予補償。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逾期不改正,將被強制拆除,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沒有經過准予設置的戶外廣告提供電源或辦理佔道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否則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不及時維護更換戶外廣告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否則將被強制拆除,並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戶外廣告的維護,要定期巡視,還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修復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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